女學生離家出走后墜亡,二審改判:大樓業主不擔責

2021-11-17 21:09:33    來源:大洋網    

大洋網訊 中學女生馮某傍晚從鐵路貨場辦公樓墜亡,家長起訴鐵路公司索賠80余萬,各方責任如何界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馮某進入貨運站是其自主行為,對自己行為的危險性應當有比較清楚的認識。在缺乏證據證明存在第三人加害的情形下,應由其個人及其監護人共同承擔墜亡的不利后果。在建筑物本身不存在建筑缺陷或安全隱患,且經營者或管理者盡了合理的管理義務的情形下,不需對馮某的死亡后果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二審撤銷一審法院民事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離家出走后女生從天臺墜亡

2019年8月,馮某中考失利。某日下午,馮某母親得知其早戀情況,雙方發生激烈爭執,馮某遂離家出走。當晚,民警接到某鐵路車站值班員電話報稱:在鐵路貨場辦公樓下發現一名女子躺在地上,頭上流了很多血,已報“120”急救中心。民警趕到現場時,醫生確認該女子已無生命體征,系馮某。

警方根據現場相關監控視頻查實,馮某于當日傍晚進入某貨運車站院內新辦公樓,但因新辦公樓內部樓梯上鎖,無法通往樓頂,馮某走出新辦公樓,向舊辦公樓走去,爬上樓頂天臺高達1.3米的平臺,后從平臺墜亡。

事后,馮某父母向一審法院訴請:鐵路公司(案涉大樓歸屬鐵路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698068元,喪葬費39144元,精神撫慰金70000元,共計807212元。

一審法院判決:鐵路公司向原告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8946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合計99461元。

鐵路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撤銷一審法院民事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一、二審受理費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爭議焦點:案涉大樓所有人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1.關于貨運站的安全管理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公共場所或者活動組織人負有安保義務,應從場地經營者所能控制的建筑物安全性保障義務,以及對于經營場所往來人員的道義安全管理責任兩方面進行考慮。

本案中,隸屬鐵路公司的火車站是一個貨運場所,企業對外開門營業是應有之義,而且貨運站經營業務范疇并不包括旅客運輸服務,其開展經營活動的區域并非對未成年人開放的娛樂場所,其辦公建筑設施對未成年人也不具有誘惑力,要求其對大門上鎖和設置警示牌顯然超出了企業正常經營可以預見的安保范圍。

馮某進入貨運站是其自主行為,無證據顯示其與貨運站之間有業務往來關系或者接受組織活動的邀約,故而貨運站對包括馮某在內的無業務經營往來的不特定人群不負有安全管理義務,不能任意擴大一般企業應承擔的安保義務范圍。

公安部關于《高層建筑消防管理規則》明確規定,建筑物內的走道、樓梯、出口等部位,要經常保持暢通,嚴禁堆放物品、疏散標志和指示燈要完整好用。案發地貨運站的舊辦公樓內仍有員工使用,樓道及天臺保持暢通符合上述消防管理要求,并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貨運站的舊辦公樓建筑物設計有違反法律規定的隱患。

2.關于馮某墜亡事實的責任歸屬

雖然馮某在案發時未滿十八周歲,但作為一名智力正常的中學生,對自己行為的危險性應當有比較清楚的認識和判斷。

根據警方筆錄和錄像資料等證據反映,馮某從大門進入貨運站后,先短暫進入新辦公大樓,1分鐘左右轉往后面的舊辦公樓宇,而后發生墜亡。現場勘驗測量馮某身高1.4米,而其墜亡前抵達天臺后需要另行爬上東南角高達1.3米、面積超過10平方的平臺,可見攀上接近其身高的平臺完全是馮某個人的主觀意志所決定,與天臺東南角位置平臺上是否設置護欄沒有因果關系。

結合原告在派出所詢問中陳述的馮某中考失利、案發前因早戀問題與父母產生激烈爭執而離家等情節,在缺乏證據證明本案存在第三人加害的情形下,應由其個人及其監護人共同承擔墜亡的不利后果。

3.貨運站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貨運站與馮某之間并無緊密的業務關系,貨運站亦不存在組織活動獲益的行為,無充分的證據證明貨運站站辦公樓宇建筑物存在安全隱患問題直接導致馮某高墜意外,故一審認定貨運站對馮某的死亡存在一定過錯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不當,應予以糾正。

在建筑物本身不存在建筑缺陷或安全隱患可能導致發生高墜意外,且經營者或管理者盡了合理的管理義務的情形下,不需要對因自身原因導致的死亡后果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司法審判應堅持“誰錯誰擔責”

本案主審法官、廣州中院少年家事審判庭法官徐俏伶表示,司法審判應當尊重法律和事實,不能“誰弱誰有理”,而應堅持“誰錯誰擔責”。在侵權責任的認定方面,本案對于當事人因自身原因主動尋求消極后果的人身損害賠償問題,并未采取“和稀泥”的態度,而是以證據為基礎,講事實、擺道理,不讓無責任的一方遭受無妄之災,堅持司法客觀、公正的立場,進一步向社會傳遞出新時代下,法律對人格權的保護應是嚴謹、理性的,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通過此案,也警醒社會和廣大學生家長在關心青少年學習成績的同時,還應更多關注其心理健康。面對青少年早戀、考試失利等情況時,學校和家長要及時發現、合理疏導,齊心協力為每一個青少年學生的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從源頭上杜絕此類悲劇的發生。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 魏麗娜 通訊員 徐俏伶

[責任編輯:h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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