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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妥按照每斤8.2元的價格收購生豬,不成想生豬裝車、貨款付清后,養(yǎng)殖戶卻坐地漲價,要求買方再支付每斤0.3元的所謂“差價”,否則就不提供生豬的檢疫合格證明。5月16日,南通市崇川區(qū)法院審結這起生豬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判令養(yǎng)殖戶退還多收的9768元貨款。
今年1月1日,生豬養(yǎng)殖戶孫某與買方黃某通過微信洽談生豬買賣事宜。經(jīng)協(xié)商,黃某向?qū)O某發(fā)送了一條信息“訂256,價格8.55,2車,控料過大磅”,并根據(jù)孫某要求支付了定金。次日,黃某安排車輛至孫某處收豬。經(jīng)過磅,黃某發(fā)現(xiàn)生豬均重僅有236.67斤,遂通過微信告知孫某因豬太小,達不到約定的均重250斤至260斤的標準,因此只能按照每斤8.2元的價格收購。孫某剛開始明確拒絕,后來又表示同意,并要求黃某付款。
黃某當即支付了全部貨款,并通知司機抓緊發(fā)車,但此時孫某卻拒絕交付運輸生豬所必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原來,因為黃某要求降價收購,孫某心有不甘,因此不愿意向黃某交付《動物檢疫合格證》,而是要求黃某補足“差價”,剛開始要求按每斤0.1元補,后來又要求按每斤0.3元補,一共需要支付19300元。
得知孫某出爾反爾,黃某氣憤地要求退款、卸豬,孫某卻表示“退錢不可能,走是走不了”。因為生豬已經(jīng)裝車,如不及時運輸可能因擁擠、缺水、少食等造成更大的損失,黃某無奈只能與孫某進行協(xié)商,最終支付9768元“差價”后取得了《動物檢疫合格證》。后黃某向崇川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孫某返還貨款9768元及相應利息。
案件庭審中,孫某表示黃某所發(fā)信息“訂256”是指訂購256頭生豬,雙方未約定生豬的重量大小,因此是黃某違約降價收購在先,所以才要求黃某補足差價。法院審理認為,雙方雖然最初約定的生豬單價是每斤8.55元,但是此后黃某提出按每斤8.2元收購,孫某對此明確認可,能夠認定雙方已就生豬單價作出變更。至于“訂256”是指訂購數(shù)量還是重量,不影響生豬單價變更這一事實的認定。黃某付清全部貨款后,孫某卻拒絕履行生豬交付的附隨義務,向黃某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而是利用黃某擔心生豬長時間滯留在運輸車輛上可能受傷甚至死亡的心理,脅迫黃某支付所謂“差價”。對此,黃某有權申請撤銷該付款行為。
最終,崇川法院判決支持了黃某的全部訴請。
“民法典規(guī)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該行為撤銷后,行為人因此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本案承辦法官介紹,根據(jù)生豬市場的交易習慣,不同重量的生豬交易價格也有所不同,因此本案雙方約定的‘訂256’應當就是訂購重量250斤至260斤的生豬。因為孫某提供的生豬較小,黃某提出按照每斤8.2元收購并不屬于違約。即使黃某確有違約,那么孫某也可以拒絕出售或者通過訴訟等方式合理、合法追究黃某的違約責任,而不是在出售后又扣留《動物檢疫合格證》,以此要求黃某支付差價。孫某的這種行為屬于脅迫,黃某被迫付款的行為違背了其真實意愿,應當予以撤銷。通訊員 何佳偉 金琦
校對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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