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幾張內容為“中國電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下屬單位”強制加班的微信群聊天記錄截圖在網絡廣泛傳播,引發強烈關注。4月7日,四川德陽警方發布通報稱,該截圖為捏造,當事人陳某龍已被行政拘留。那么除被行拘外,陳某龍是否將面臨承擔刑事責任,相關企業可以要求其進行賠償嗎?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就該事件涉及的法律問題采訪了律師。
警方:不滿未被錄用而捏造,當事人已被行拘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根據警方通報,經初查,陳某龍(男,漢族,26歲)目前居住在德陽經開區,系網上發布不實信息者,此人從未有中國電科下屬單位及關聯企業從業經歷。因此前向中國電科求職未被錄用,心生不滿,利用圖像處理軟件虛設“CETC—軟件開發課”“CETC成都事業部”2個微信群,虛擬CETC員工姓名、頭像,捏造制作了多張“怒懟領導、發泄情緒”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并發布在網絡社交平臺,引發公眾熱議,造成惡劣影響。
通報稱,陳某龍故意散布謠言的違法行為嚴重擾亂了網絡公共秩序,該局已依法對其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案件仍在進一步偵辦之中。
問題1:警方行政拘留有何法律依據?
江蘇億誠律師事務所的徐旭東律師向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表示,根據警方通報的初步查明的事實來看,陳某龍偽造身份信息,捏造制造多張微信聊天記錄,虛設兩個虛假的微信群,然后在網絡社交平臺發布。同時,因網絡傳播的巨大影響令此事已經成為公共事件,擾亂了公共秩序。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這是警方對其作出行政拘留處罰的依據。
問題2:陳某龍是否需承擔刑事責任?
那么,陳某龍的行為是否涉嫌觸犯刑法,需要承擔什么樣的刑事責任呢?
徐旭東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這意味著,如果陳某龍后續被認定符合該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將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問題3:企業可以要求陳某龍賠償嗎?
除了以上方面,陳某龍還有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徐旭東認為,陳某龍制作的多張虛假微信聊天截圖通過網絡廣泛傳播,在全社會范圍內造成了該企業惡性加班、無視員工身心健康的不良印象,從而可能令該企業背上惡名,涉嫌侵害其名譽權。
因而,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的規定,該企業可要求陳某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如企業因名譽侵權造成損害,還可以要求其進行賠償。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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