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時銷售人員承諾的是落地全景陽臺,交付時陽臺玻璃下卻多了一堵60cm左右的實體墻,這完全是虛假宣傳!”近日,市民周先生向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反映,自己于蘇州市高新區濱河四季云庭樓盤購買了一套140平方米的房子,交付時才發現實際陽臺與前期沙盤、宣傳圖,以及銷售人員介紹的有重大出入。3月29日,在接受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采訪時,該樓盤開發商蘇州新晟捷置地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回應稱,確實存在銷售人員口誤,以及實際交付的陽臺實體墻比沙盤呈現的要高一些的情況。
(相關資料圖)
據周先生介紹,銷售人員帶領實地參觀的樣板房戶型與自己意向購買的戶型不同。“銷售人員告訴我,因為開發商只設立了128平方米這一種戶型的樣板房,所以并沒有帶領參觀我意向購買的戶型,我一下子就愛上了那間樣板房陽臺的落地全景玻璃。銷售人員現場跟我承諾,我意向購買的140平方米戶型的陽臺與樣板房呈現的一致,均為落地全景陽臺。”
除了看房時銷售人員的現場介紹,周先生從沙盤、宣傳冊、售房小程序中都明顯看出房子是落地全景陽臺。“最終簽約的購房合同中沒有提及陽臺會有實體墻,合同里有一份戶型平面圖,也根本看不出陽臺下方有沒有實體墻。”周先生表示,只有一份32頁的簽約須知上寫有‘陽臺下方為高度約600mm的實體欄板+高度約500mm的鐵藝欄桿’的字樣,但由于簽約須知頁數過多且一式一份,簽完字后便被開發商收走且沒有為購房者留存備份,導致自己直到交付拿房時才發現,實際陽臺與宣傳時承諾的落地全景陽臺不一致。
陽臺的前后反差不僅給周先生造成了困擾,多位購買該小區內3棟、6棟、10棟房子的業主也認為自己受到了欺騙,曾數次反映陽臺問題。在實地探訪濱河四季云庭小區時,6棟業主殷女士(化名)告訴記者:“真的太氣憤了,我購買的是168平方米的戶型房,實際陽臺與銷售人員介紹時說的也不一致。因為這事與物業、開發商溝通了很多次,他們都表示實體墻沒法敲。這與全景落地陽臺相比,在采光性能、視覺感受等方面都有重大影響。”
為此,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通過電話聯系上該樓盤開發商蘇州新晟捷置地有限公司的項目經理,他回應稱:“銷售人員因為記錯購房者的戶型房號,導致在介紹房子時出現口誤的情況,后期已向業主解釋。另外,如果仔細看沙盤的話,可以看出沙盤的陽臺是有實體墻與鐵藝欄桿的部分,只是實際陽臺的實體墻部分比沙盤呈現的要高一些,導致住戶不滿意。針對目前情況正在與業主協商,協商無果的話將通過司法程序進行判定。”
對于周先生質疑的開發商涉及虛假宣傳一事,3月28日,記者采訪到了蘇州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他表示:“經過前期的調查了解,目前,根據相關業主提供的現有資料與證據,暫不能判定開發商為虛假宣傳。后期,業主如提供更多相關資料及證據,我們將展開后續調查并進行判斷。”
3月28日下午,記者前往蘇州高新區(虎丘區)住房和建設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不方便接受記者采訪,需要相關部門同意后方可接受。
律師建議:宣傳資料一般用于了解參考,重點要考察樓盤實際情況
江蘇德擎律師事務所律師何倩玉表示,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范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構成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可見,開發商印發的宣傳資料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在符合‘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明確、具體、確定’、‘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和房屋價格的確定是否有重大影響’的情況下,才可能被法院認定為要約,視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何倩玉律師說明道。
因此,何倩玉律師建議消費者對于開發商的宣傳資料,一般用于了解、參考,重點要考察樓盤實際情況、不要輕信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另外,消費者認為開發商的宣傳資料中含有足以影響其購買房屋的重要信息,在簽訂合同時需要重點關注,是否存在相應條款,避免事后引發爭議。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將持續跟蹤報道此事。
實習生 盧苗苗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梅方瀅
校對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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