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農業農村廳制定《海洋漁船安全生產作業十個必須、十個嚴禁》,加強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深入推進海洋漁船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切實加強海洋漁船安全生產能力,保障漁民生命財產安全。
漁船必須具備適航條件,規范刷寫船名標識,攜帶船舶船員證書證件,配備消防、救生、通訊導航等相關設施設備,配齊符合要求數量的職務船員和普通船員,滿足安全生產各項要求。嚴禁漁船超風級、超航區、超載、違規載客以及船員配備不足或其他情況“帶病”出海。
漁船必須按要求配備北斗、AIS等通訊導航設備并保持開啟良好狀態,確保通訊暢通,軌跡清晰可查。漁船出海期間,船長為第一責任人。嚴禁私自安裝、關閉、拆卸、篡改漁船通導設備。
漁船進出港必須按要求履行報告制度,進出港前船長應主動向漁港監督部門如實報告船上人員數量、姓名、聯系方式以及出海意圖、作業海域等情況。嚴禁漁船未經報告擅自進出港口。
漁業船員必須經具備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并取得相關主管部門核發的漁業船員證書后,持證上崗。嚴禁無證船員上船出海。
漁船必須嚴格遵守《避碰規則》,加強值班瞭望,提醒水上作業漁船或商船避碰,確保安全生產,夜間作業或航行須強化號燈號型使用。嚴禁漁船無人值守、不使用號燈號型等情況發生。
漁船必須及時接收并嚴格遵守漁業、海事、氣象等部門以及部隊發布的天氣預警信息或禁漁禁航通告。嚴禁駛入禁漁禁航區域或不按要求避風。
漁船必須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嚴禁未按照規定投保漁業安責險。
漁船必須編組編隊出海作業,實行“定人聯船”和網格化管理制度。嚴禁單船出海作業、無人值守、疲勞駕駛等行為。
從事捕撈生產漁船必須取得并隨船攜帶海洋捕撈許可證書、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登記證書,方可出海生產作業。嚴禁無證、套牌、假牌以及涉漁“三無”船舶從事捕撈生產作業。
從事捕撈生產的漁船必須在捕撈許可證載明的海域,且氣象條件允許的前提下,方可生產作業。嚴禁漁船非法越界捕撈或非法進入他國管轄海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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