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qū)法院審理了一起外賣小哥撞傷路人引發(fā)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2019年12月的一天,外賣員小王出門送貨,撞上橫穿馬路的行人老楊。交警認定小王負事故主要責任,老楊負次要責任。法院審理認為,配送平臺與小王構成雇傭關系,在責任保險賠付后不足部分應由配送平臺賠償。但因小王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可以認定其具有重大過失,故應與配送平臺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賠付老楊7萬余元,而配送平臺公司和小王在保險賠償外仍需連帶賠償老楊2萬余元。
在外賣員送餐途中發(fā)生事故后,必然要牽涉到事故責任的劃分和賠償責任的承擔。對外賣員一方應承擔的責任,如何確定終極責任承擔者,對外賣員、受害人、平臺之間的利益博弈和法律風險,甚至對交通秩序的維護,都有著重要的調整作用。將平臺作為終極責任承擔者,讓其為外賣員的肇事行為買單,無疑找準了主要矛盾和著力點。
無論平臺與外賣員之間是勞動合同關系還是雇傭關系,外賣員都是受平臺的指令進行接單送單,是履行職務行為。雖然外賣員可以從送單行為中獲取收益,但不能因此否定其與平臺所形成的勞動關系或雇傭關系。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外賣配送平臺以及騎手所屬的眾包人力資源公司,通過所謂的協(xié)議條款等方式,意圖淡化雇傭關系,將其與外賣員的關系約定為“合作關系”進而規(guī)避自身風險,意圖在外賣員送餐時造成意外事故的情況下“獨善其身”,這樣的做法應被制止和糾正。
既然是勞動關系或者雇傭關系,平臺就該為外賣員履行職務時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即便外賣員在交通肇事行為中具有重大過錯,也不能否定平臺對被害人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而是,如果外賣員對事故的發(fā)生具有重大過錯的話,平臺可以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向外賣員追償,或者與外賣員一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于被害人來說,受傷可以向具有經(jīng)濟能力的平臺索賠,不必承擔外賣員沒有賠償能力的風險。由平臺承擔責任的話,既合法又合情合理,且能倒逼平臺善待外賣員,為外賣員購置保險,讓外賣運行模式更加科學、合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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