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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如下:
當事人可以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私下進行和解,和解不成可請第三方加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根據建設工程合同的約定交由指定機構進行仲裁,仍未解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建筑工程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是建筑單位提出項目建議書,報國家計劃部門批準;進行可行性研究,編制計劃任務書,報國家計劃部門審批;訂立勘察、設計合同;訂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一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三、建筑工程合同不履行,合同發包方可以選擇解除合同,由施工企業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支付違約賠償金;發包方拒絕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找法網提醒您,可以根據施工協議的內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施工企業繼續履行該合同;施工企業拒不履行的,發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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