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后公司否認曾存在勞動關系?上班打車記錄幫助證明

2023-05-23 19:27:29    來源:大洋網    

大洋網訊 在房地產公司門店上班五年,離職后卻被否認曾是員工,現(xiàn)門店已經關門歇業(yè),為證明門店與公司的關聯(lián)關系,勞動者該怎么做?日前,這起勞動爭議案件在廣州市增城區(qū)法院開庭審理,值得注意的是,為自證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當庭演示了打車軟件。經辦法官提醒,勞動者在工作期間要注意保留考勤、工資、工作安排等相關材料,以便必要時維護自身權益。

阿萍是甲房地產公司的業(yè)務員,自2016年1月11日入職以來一直在固定的門店上班,直至其2021年5月3日離職。由于在職期間,公司未給阿萍購買五險,為維護自身權益,阿萍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與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其支付傭金6萬元。


(資料圖)

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確認阿萍與甲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至2021年5月3日存在勞動關系。

甲公司不服該裁決,向增城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其與阿萍于2016年1月11日至2021年5月3日期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甲公司稱,阿萍工作的地點是乙房地產公司的登記住所,其上司是乙公司的法人代表,所以阿萍接受的是乙公司的管理,而非甲公司。甲公司還表示,阿萍自2020年12月31日以來,便與第三方平臺簽訂《個人經營者業(yè)務承包協(xié)議》,以個人經營者的身份與甲公司進行業(yè)務對接,所以雙方之間應是合作關系,并非勞動關系。

庭審現(xiàn)場,阿萍想舉證甲公司與乙公司存在關聯(lián)關系,卻又由于其就職門店已關閉而難以證明,一時失了頭緒。突然,阿萍想到她此前曾通過打車軟件打車上班,輸入甲公司名稱對應的就是乙公司注冊地址,并向法官出示。

為核實兩家公司是否存在關聯(lián)關系,經辦法官查詢了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發(fā)現(xiàn)乙公司實際是由甲公司全資成立的子公司。

此外,阿萍還提交了工牌、釘釘打卡記錄、納稅記錄、銀行流水和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擬證明其為甲公司的員工。

增城區(qū)法院一審判決:確認甲公司與阿萍于2016年1月11日至2021年5月3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增城區(qū)法院經辦法官李欣指出,本案中,阿萍提交的釘釘考勤記錄顯示阿萍的考勤由甲公司統(tǒng)計,載明了遲到、早退、缺卡、曠工等情況。雖然阿萍的日常工作由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負責管理,但乙公司是由甲公司投資成立,且乙公司的住所地對外也是以甲公司的名義進行經營,即乙公司與甲公司具有關聯(lián)關系,不排除存在混同用工的情況。

此外,雖然阿萍于2020年12月31日和第三方平臺簽訂了《個人經營者業(yè)務承包協(xié)議》,但協(xié)議簽訂前后阿萍的考勤記錄均顯示其受甲公司的考勤管理,也有收到甲公司支付的報酬,故該協(xié)議的簽訂不足以否定阿萍與甲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

為此,可以認定阿萍的工作受到甲公司的安排和管理,雙方存在緊密的人身、組織依附性,符合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故判決支持阿萍的主張。

經辦法官提醒,個別用人單位存在通過關聯(lián)企業(yè)混同用工、違法勞務派遣用工、簽訂名稱各異的合同等手段規(guī)避用工風險的情況,當然,法院在判定是否為勞動關系時并不會僅憑合同名稱確定,而會著重審查對合同名下雙方的權利義務及實際履行情況,圍繞當事人之間是否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權利義務關系是否符合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作出裁判。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胡春燕、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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