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近日,中國證監會發布投資者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新三板退市公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調解案中適用無爭議事實記載機制案例入選。
某新三板退市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違規,于2019年被江蘇證監局行政處罰,投資者于2021年底訴至南京中院,要求賠償因公司虛假陳述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同時要求該公司主辦券商和會計師事務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批次案件是南京法院受理的首批涉及新三板退市公司的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涉及多名中小投資者權益,且面臨新舊司法解釋的銜接適用問題。
為促進各方矛盾化解,優化案件審理效果,2022年初主辦法官從特邀調解組織名錄中選取和委托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為糾紛化解提供專業意見并參與調解。期間,主辦法官與該中心及糾紛各方進行了多次溝通,雖然最終各方當事人無法就原告訴請達成一致的調解意見,但對虛假陳述行為的“實施日”“揭露日”“基準日”以及“基準價”四個方面形成了共識。主辦法官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后,由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以“無爭議事實書面確認函”的形式記載調解過程中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并經當事人簽字認可后將各方確認的“三日一價”以書面形式反饋給南京中院。在后續訴訟程序中,各方當事人亦無需再對調解過程中確認的無爭議事實舉證。
據介紹,該批次案件系落實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監會《關于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在探索建立無爭議事實記載機制方面的有益嘗試,既有利于提高訴調對接等多元解紛機制質效,又能有效減輕人民法院訟累,形成可推廣可復制的成功經驗。
對于證券期貨糾紛,健全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是暢通投資者訴求表達和權利救濟渠道、夯實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南京中院積極探索與構建“類案專調”模式,出臺了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實施意見、建立了證券期貨糾紛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名冊制度、制定了《關于依法化解群體性證券糾紛的程序指引》,打造“訴前委派調解+司法確認”“示范性訴訟+訴中委托調解”“代表人訴訟+訴后引導調解”等三把“金鑰匙”,健全完善對證券群體性糾紛委派調解及司法確認程序的制度整合與流程銜接,將司法確認程序嵌入證券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整體架構中,構建了多層次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新格局。
目前,“委派調解+司法確認”模式已成為南京法院證券群體性糾紛的常態、高效化解方式。
通訊員 寧法宣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陶善工
熱門
聯系我們:435 226 40 @qq.com
版權所有 重播新聞網 www.porb.cn 京ICP備2022022245號-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