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聯防聯控工作需要,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各地積極運用“大數據+網格化”等技術手段,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精密智控機制,在實戰中發揮了巨大作用。隨之而來的是,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收集到的個人信息出現泄露的事件,卻屢有發生。泄露涉及新冠肺炎確診患者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行為,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對此,華商報報記者采訪了西北政法大學醫藥衛生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邱昭繼。
“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的姓名、出身日期、身份證號、電話照片、家庭成員等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和資料受《傳染病防治法》的保護。”邱昭繼說。
案例——
邱昭繼給記者講述了2020年1月28日發生在益陽市的案例:益陽市巴黎馨苑、梓山苑、廣電家園等居民住宅小區的業主微信群內出現“關于益陽市第四人民醫院報告一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調查報告”電子版內容及截圖,內容涉及市民章某某及其親屬等11人的個人隱私信息,引起大量轉發和議論,并引發部分市民恐慌,對疫情防控工作帶來負面影響。
經查,1月28日8時35分,益陽市赫山區衛生健康局副局長舒某某通過微信將“關于益陽市第四人民醫院報告一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調查報告”轉發給赫山區財政局段某某。9時50分,段某某通過微信將該調查報告電子版轉發給赫山區財政局鄧某。9時52分,鄧某將該調查報告電子版轉發至其親戚群(群成員47人)。隨后,群成員徐某將該調查報告電子版轉發至廣電家園業主群(群成員245人)。不久,該信息被迅速轉發傳播。
說法——
“益陽市第四人民醫院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調查報告是涉及患者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舒某某等人將屬于內部工作文件且涉及多人隱私的調查報告,轉發給無關人員進而傳播至微信群,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條的規定,侵犯了患者的隱私,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邱昭繼進一步解讀此案例。
解讀——
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此外,按照《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條規定,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
處理結果——
此案最終的結果是舒某某等人將屬于內部工作文件且涉及多人隱私的調查報告,轉發給無關人員進而傳播至微信群,違反疫情防控工作紀律并侵害他人隱私,造成嚴重社會影響。事發后,舒某某等四人主動接受調查,認錯態度較好。經市紀委市監委同意,赫山區紀委監委決定對舒某某予以黨紀立案調查,對段某某、鄧某給予誡勉談話;由相關部門對徐某給予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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