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十年老牌”“包學會、包就業”“每天工作3個半小時,月薪6000-20000以上”……
看到這樣的宣傳廣告,你心動了嗎?市民黃某就信以為真,向一家文化傳播公司繳納學費1.8萬余元。結果,黃某卻發現該公司宣傳內容與培訓實際不符,將公司告上法院,以對方存在欺詐行為為由,要求全額退款。
記者今日獲悉,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近日公開審理了這起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并當庭宣判。據悉,此案是廣東法院“民法典百場庭審直播”首場案件之一。
基本案情:繳納1.8萬學費后發現上當受騙
2020年10月10日,原告黃某向被告某文化傳播公司支付168元,購買了六節舞蹈體驗課。體驗課后,黃某被該司傳單上“包學會、包就業”“月薪6000-20000元以上”等宣傳內容吸引。10月15日,雙方簽訂《全能教練班報名協議》,費用為18079元。
付費后,黃某發現該公司宣傳內容與培訓實際不符,存在欺詐行為,要求全額退款未果,訴至法院。
原告黃某訴稱,我是看到“CCTV十年老牌”“包學會,包就業”“每天工作3個半小時,月薪6000-20000以上”……這樣的宣傳,才報了全能教練班,后來發現被騙了。我要求公司退款,但是他們以“一經繳費,概不退款”的理由拒絕了我。
對此,被告某文化傳播公司辯稱,CCTV證券網曾進行過報道,學員畢業后公司會推薦就業,雙方自愿簽訂的培訓合同,不存在脅迫與欺詐。
法院判決:公司構成欺詐
究竟涉案公司是否存在脅迫或欺詐行為?白云法院審理后指出,脅迫是指行為人通過威脅、恐嚇等不法手段對他人思想上施加強制,由此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并基于恐懼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行為。
本案中,黃某主張公司通過“拖拉拽”等方式強行將其留在店內溝通,構成脅迫。一方面,黃某未提供證據證明以上主張;另一方面,黃某參加了體驗課培訓,在簽訂涉案服務協議、支付服務費后,公司還通過微信催促黃某參加培訓,上述事實足以證實該司沒有通過威脅、恐嚇等不法手段控制黃某的思想,黃某并非基于產生恐懼的心理簽訂涉案協議。故黃某主張公司存在脅迫行為,缺乏事實依據。
關于某文化傳播公司是否存在欺詐行為的問題。欺詐一般是指行為人故意欺騙他人,使對方陷入錯誤判斷,并基于此錯誤判斷作出意思表示的行為;這種行為既可以是故意虛構虛假事實,也可以是故意隱瞞應當告知的真實情況等。
本案中,某文化傳播公司對外宣傳“CCTV央視證券網報道”“十年老牌、更專業、更放心”等內容,事實上該公司成立于2018年,亦無證據證實央視證券網確對該司業務進行過報道,協議也無約定包就業內容,而這些宣傳必然導致消費者對該司專業能力產生錯誤認識,故法院認為某文化傳播公司在與黃某簽訂合同過程中存在欺詐。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某文化傳播公司以隱瞞、虛構部分事實等欺詐手段,使黃某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了民事法律行為,現黃某請求撤銷雙方之間的服務合同于法有據,法院對此予以支持,并判決某文化傳播公司返還黃某服務費18079元及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法官說法:受欺詐方享有撤銷權
根據民法典規定,欺詐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三方面:
1.欺詐的一方須出于故意,或者是以欺詐為手段引誘對方當事人與其訂立民事法律行為,或者是訂立民事法律行為的行為本身就是欺詐。
2.欺詐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欺詐的行為,包括行為人故意捏造事實,虛構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上當受騙;以及行為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不將真實情況告知對方當事人,使對方當事人上當受騙,與其訂立民事法律行為。
3.受欺詐一方是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另一方當事人受行為人的欺詐,而使自己陷入錯誤的認識之中,由此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與行為人訂立民事法律行為。一方欺詐行為的法律后果是,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即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對此,受欺詐方享有撤銷權,可以行使該撤銷權,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撤銷該意思表示。
法官提醒,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的基本準則之一,當事人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應做到誠實守信、遵守約定,堅持公平正義,善意真誠地進行每一次交易活動。欺詐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不利于誠信社會的建立,民事活動的各方當事人因自覺恪守誠信,摒棄欺詐。
法律知多d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 章程 通訊員 云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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