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中國銀保監會在官網發布《中國銀保監會依法對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機構實施接管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公告》稱,天安財險、華夏人壽、天安人壽、易安財險4家保險機構,新時代信托、新華信托兩家信托機構觸發了相關法律法規的接管條件。銀保監會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指派接管工作組進駐6家機構接管一切經營活動。
四家保險機構公司治理、公司經營問題多
《公告》稱,天安財險、華夏人壽、天安人壽、易安財險4家保險機構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的經營行為,觸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接管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主要內容如下: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管部門可以對其實行接管:(一)公司的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二)違反本法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嚴重危及公司的償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險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
“這4家保險公司在公司治理和公司經營方面積累了較多問題和較大風險。經過幾年的內部整頓,公司整體上仍無法化解本身的風險。為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維護金融市場穩定,監管部門終于出手進行接管。”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院教授王國軍表示。
兩家信托公司被接管無礙大局
《公告》稱,新時代信托、新華信托兩家信托機構存在違法違規經營行為,觸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和《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接管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該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接管和機構重組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也規定信托公司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受益人合法權益的,中國銀行(3.43 -0.87%,診股)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依法對該信托公司實行接管或者督促機構重組。
據西南財大兼職教授、電子科技大學客座教授陳赤表示,據了解,新時代信托、新華信托存在大股東操縱、法人治理結構不清晰、經營不善、資產質量不佳等問題,監管機構前期已經依法采取了相關監管措施,限制了該兩家信托公司的部分業務。
陳赤表示,這兩家信托公司規模較小,影響力也很小,被監管機構接管,不會對信托業和金融體系風險可控的局面產生大的實質性影響。同時,針對少數信托公司存在法人治理結構不清晰的亂象,銀保監會今年正式施行《信托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加強信托公司股權管理,規范信托公司的股東行為。
“這些問題機構大多存在公司治理不完善、經營管理不規范、風險控制不到位等情況,導致潛在風險上升并開始顯現,監管部門采取相關措施,有助于處置和化解問題機構的經營風險,更好地保護相關主體人利益。”中國民生銀行首席研究員溫彬表示。
保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據悉,在接管期間,接管組委托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壽健康產業投資有限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交銀國際信托有限公司組建6個托管組,按照托管協議分別托管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時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華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依法合規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保持公司正常經營,依法維護保險活動當事人、信托當事人等各利益相關方合法權益。
銀保監會新聞發言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在保險公司方面,各項保險業務照常辦理,接管前簽訂的保險合同繼續有效,根據《保險法》有關規定,4家保險公司無論股權結構和公司治理如何變化、風險如何化解,相關保險合同合法權益都將得到保障。此外,保險消費者不需要配合做什么額外事項。
銀保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在信托公司方面,接管后,債權人需根據新時代信托和新華信托指定的時間和方式,對債權進行登記。接管組將對債權進行核對并確認。同時,接管組將積極采取多種有力措施清收資產,并爭取引入新股東增加資本實力,依法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銀保監會新聞發言人還表示,信托產品投資者需根據新時代信托和新華信托指定的時間和方式,對認購的信托產品份額進行登記,預計登記時間為3個月。接管組將對登記份額進行核對確認,并依法按照“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則督促公司積極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回收資金及時全部用于兌付投資者,切實保護信托產品投資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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