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寶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津市監寶價案〔2020〕13號)。
經查,天津懷德堂大藥房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購進了非醫用霧霾防護云南白藥牌口罩50盒,購進價格為20元/盒,銷售價格為35元/盒,已全部銷售。天津懷德堂大藥房銷售上述口罩的差價率為75%,在2020年1月19日前(含當日)最后一次銷售同品種明星同款前衛時尚口罩(非醫用口罩)差價率為:35.29%。天津懷德堂大藥房銷售上述口罩的違法所得共計:397元。當事人在退款公示期內已退還消費者多收價款336元,剩余61元。
2020年4月16日,天津市寶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天津懷德堂大藥房有限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市監寶價案〔2020〕13號),告知了天津懷德堂大藥房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該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
天津市寶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表示,天津懷德堂大藥房有限公司上述口罩的銷售行為構成了2020年2月1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出臺的《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國市監〔2020〕21號)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的違法行為。
天津懷德堂大藥房有限公司哄抬價格的行為發生在疫情期間,依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違法行為的意見》的規定,予以從重處罰。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天津市寶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天津懷德堂大藥房有限公司停止違法行為,并沒收違法所得61元;罰款19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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