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讀:小孩摔傷誰之過?

2023-02-28 08:41:49    來源:湘潭在線    

湘潭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李濤 通訊員 符曼瓊

兩名兒童在小區內玩耍,玩滑滑梯時一人被另一人推下摔傷,傷者醫療花費了10多萬元,誰該為事故負責呢?


【資料圖】

2022年6月11日,7歲的衡衡(化名)與9歲的小嫣(化名)等幾個小伙伴在小區玩滑滑梯。玩耍中,小嫣不慎用雙手將衡衡推下滑梯,造成衡衡右手肘骨折。

事發后,衡衡經鑒定傷情構成十級傷殘,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合計14萬余元。其間,小嫣的監護人劉某僅支付了1萬元醫藥費。在多次協商未果,衡衡一方訴至湘潭縣法院易俗河法庭(少年法庭)。

“原告受傷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意外,另一部分則是人為因素所致,承擔損害結果的不應只是被告的監護人。”小嫣方辯稱,并認為對涉案場所進行管理的小區業委會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最終,法庭認定小嫣的監護人賠償原告全部損失的70%,衡衡及其監護人自行承擔其余損失,判決小嫣的父母胡某、劉某賠付原告9.8萬余元,抵扣之前墊付的1萬元后,還應支付8.8萬余元。

截至目前,這個案子的判決已生效,被告一方已全額履行了賠償義務。圍繞該案的多處爭議焦點,法官一一作出回應。

焦點1:是否應由被告承擔全部責任?法官說,本案中,被告小嫣作為年滿九周歲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意識到從滑梯高處將他人推倒可能造成的危險,主觀上存在明顯過錯,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

另一方面,原告衡衡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任由孩子單獨在外玩耍,沒有盡到監護管理職責,原告在滑梯玩耍時未注意自身安全,做出危險動作,也是造成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故原告及其監護人應承擔部分責任。

焦點2:能否追加小區業委會作為本案的被告?法官介紹,業委會是非營利的自治組織,根據權責相當原則,涉案滑梯是小區提供給業主使用的公益設施,且該滑梯并未缺損,也并非是導致原告受傷的原因。本案中,業主委員會對原告受傷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法官提醒,這個案例給我們敲響警鐘,滑滑梯這種看似安全的游樂設施也隱藏著危險,尤其是無民事行為能力小孩難以意識到的,故作為監護人應盡到審慎陪伴和防護義務,及時制止危險動作,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責任編輯:h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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