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鐘佳燊
近年來,隨著房價居高不下,流動人口日益增多,市民的租房需求也不斷擴大。但在租房過程中,由于法律意識不強,租客經常遇到各種各樣的煩心事,湘潭大學的謝同學就遭遇了房東要求扣除押金的糾紛。
租客:墻體發霉,房東歸責于租戶
日前,湘潭大學的謝同學就遇上了租房糾紛。去年2月,由于要準備考試,謝同學和室友在湘大社區附近租了一套房子備考。不久前,謝同學因找到了心儀的工作不想續租,但是房東卻以各種原因不予退還押金,謝同學認為這不合理。
謝同學告訴我們,她與房東去年2月底簽訂合同,月租為1200元,每個季度支付一次,租期為一年,押金1200元。今年2月28日,謝同學和房東商量退房相關事宜,房東卻以客廳墻體、廚房發霉以及沒有提前告知退房為由,要求扣除1200元的押金。
“房子本身就比較潮濕,加上回南天,墻體發霉是不可避免的。”謝同學租住的是老舊小區,樓與樓之間距離特別近,她們住的4樓常年曬不到太陽,發霉很正常,況且她們住進來之前,房子就有了發霉的跡象。
房東還提出,謝同學到退租前一天才聯系他,讓他一時找不到新租客,有一定的經濟損失。“合同里面沒有規定要提前告知,房東也沒有提醒我們。”謝同學說,她們退租前已經把房子打掃干凈,不能因為這些原因扣除她們的押金。“房東就是看我們兩個小姑娘,又是外地人,覺得好欺負。”謝同學委屈地說道。
無獨有偶,高新區雙馬街道的趙女士也遇到了同樣的問題。“房東要求我退房前必須打掃衛生,不然他就要從押金中扣除衛生費。”對此,趙女士憤憤不平,她住進來時,房東也并未打掃房子,她清理了一天才打掃干凈,為什么退房就有了這個“霸王條款”。
律師:主要看合同中是否有具體約定
對房東能否扣除押金的問題,人和人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彩虹表示,如果承租方具有合同中明確約定的違約行為或情形,且合同明確約定承租方違約,出租方有權扣除押金。
至于謝同學與趙女士的房東能否扣除押金,陳彩虹認為,主要看合同中是否有關于該事項的具體約定,只要約定不違反公平原則,有約定應當遵從約定,若合同中未予以約定的,則房東無扣除押金依據。關于承租人退租是否有提前通知義務,法律上并未規定,若合同無約定,則出租人不得以此為由扣除押金或者要求承租人承擔其他違約責任。
“房屋出租使用過程中,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必然存在損耗。一方面存在自然損耗,一方面則系承租方居住期間使用不當,故意造成損壞。”陳彩虹表示,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條規定,合同無約定時,租賃房屋非承租方人為故意損壞、自然損耗,維修義務在出租方。謝同學案列中的房體發霉問題,則需區分是自然損耗還是人為損壞,若屬于自然損壞,合同中未約定責任承擔問題,則應當由房東自行承擔維修義務,若屬于承租方故意損壞的,則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維修義務,承租人在返還房屋時需要恢復原狀或承擔賠償責任。
陳彩虹還表示,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承租人應當按照與房東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退房標準向房東返還房屋,若合同中約定承租人退房時需要進行衛生清潔,則承租人應該按照該要求退房,若沒有約定,則房屋扣除押金的行為沒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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