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蘇三級法院聯動開展打擊被執行人違反限高令乘機專項整治行動。8月23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通報專項行動情況,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獲悉,全省法院共將477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301人進行罰款,對6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將3名被執行人的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相關資料圖)
江蘇全省法院逐條甄別、核實3123條線索,赴多地機場、航空公司調查取證,最終確認1192人在限制消費期間違規乘機。各地法院與公安機關、出入境邊防檢查站加強協作配合,在線索移送、協助查控、斬斷違法購票渠道等方面進一步建立健全聯動機制,堅決打擊“黃牛”及背后產業鏈。
據介紹, 江蘇全省法院將依法依規整治與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相結合,根據個案違法情節、履行情況采取不同措施,堅持懲戒、教育、引導并重。對經教育確有反悔之意,并積極配合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從輕、減輕處罰;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理念的意見》第17條規定情形的被執行人,依法解除或暫時解除限制消費措施。專項行動開展以來, 江蘇全省法院共責令149名被執行人簽訂悔過書、保證書,促使127件案件執行完畢或達成和解。
下一步,江蘇法院將持續鞏固本次整治成果,常態化開展專項整治,對違反限高令乘機行為保持高壓態勢,有力維護司法權威,讓失信者寸步難行、插翅難飛,進一步推動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典型案例
案例1
“殺熟”不還錢躲避多年現身澳門,拘留15天
王某與蔣某生的侄子蔣某是發小,兩人關系親密、情誼深厚。王某因創業需要,向蔣某借款100余萬元,后蔣某將對王某的債權轉讓給了蔣某生。蔣某生多次催要無果,起訴至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
2016年8月,蔣某生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蔣某生念及王某與侄子蔣某之間的關系并出于對晚輩的愛護,自愿與王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由王某分期履行。然而,王某不僅從未按約履行,反而消失得無影無蹤。金壇法院將王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2023年5月,法院在核查民航部門提供的乘機記錄時,發現了王某的行蹤線索,并立即展開調查。法院經過多方摸排終于找到王某,王某承認其通過朋友購買機票到澳門游玩。
因被執行人王某違反限高令情節惡劣且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債務,金壇法院決定對其處以司法拘留15日。
案例2
攜女友乘機出境游面臨拘留,達成和解還清債務
田某和李某因民間借貸糾紛對簿公堂,根據生效民事調解書,李某應當償還田某借款本金22萬元及利息。因李某未履行義務,田某向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首次執行過程中,雙方經協商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由被執行人李某分期履行。然而,李某僅履行部分債務后就銷聲匿跡,玩起了“消失”。
田某無奈只得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惠山法院審查后立即對李某采取限制消費措施,但由于未查得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該案只能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專項整治行動開展后,惠山法院根據無錫中院與無錫出入境邊防檢查站簽訂的《關于建立執法司法聯動機制的備忘錄》,將已被該院采取限消措施的被執行人信息向邊檢機關推送,經邊檢機關“大數據篩查”,發現李某近期即將從澳門飛抵無錫碩放機場。今年6月,在無錫邊防檢查站的配合下,惠山法院成功將被執行人李某控制。經調查,李某為與女友赴泰國曼谷旅游,通過非法途徑購買機票,以規避法院的限制消費措施。當得知法院有可能采取拘留措施后,李某當即保證在三日內付清全部欠款,雙方當日經協商再次達成和解。面對可能遭遇的嚴厲處罰,李某如期全額履行了債務。
鑒于被執行人李某認真悔錯,積極履行債務,惠山法院決定對其違反限高令的行為罰款5000元,罰款決定書作出后,李某已繳納全部罰款。
案例3
乘機理由本“情有可原”,未申報被處罰2000元
江蘇某建設公司申請執行上海某工程公司一案,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禁止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張某以單位財產實施高消費及有關消費行為。
2023年4月,張某違反限高令規定,使用上海某工程公司財產通過違規途徑購買機票,兩次乘坐飛機往返昆明和上海。吳江法院查實上述行為后,立即約談張某。張某表示,經過法院的批評教育,其已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但事出緊急,違規乘機系赴昆明處理農民工工資相關事宜。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張某也寫下具結悔過書。
根據張某違反限高令的原因及情節,結合其認錯態度,吳江法院依法對其罰款2000元。張某已全額繳納罰款。
據介紹,被執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如有正當理由需要乘坐飛機,應當事先向法院提出,經審查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才可以暫時解除限制消費措施,否則仍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案例4
“小誤會”敲響警鐘,公司老板清償員工工資
金湖某裝飾公司因欠員工湯某6萬余元工資未支付,被湯某訴至金湖縣人民法院。經調解,雙方約定分期履行。因裝飾公司未期給付,湯某申請強制執行,后裝飾公司被納入失信名單,法定代表人徐某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今年6月,根據民航部門提供的乘機記錄,執行法官向徐某核實。經查,乘機人員與徐某同名同姓,徐某本人并未乘機。執行法官告誡徐某,如其公司不還清欠款,其個人將繼續被限制消費,其間一旦發生乘機或法律規定的其他高消費活動,將面臨嚴厲的法律制裁。
法院對違反限高令行為的強大打擊力度讓徐某心有余悸,考慮到自己今后做生意需要經常外出,乘機、坐高鐵、住酒店等高消費活動較多,徐某主動籌措款項,結清了湯某的全部工資,金湖法院依法解除對徐某的限制消費措施。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通訊員 沈高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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