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已禁止使用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挖礦”,有公司看到“商機”為國內客戶提供在國外機房托管“挖礦”設備的服務。王某通過一家這樣的公司托管設備后,卻問題頻出并沒有實現賺大錢的愿望,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賠償約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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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從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因雙方行為違背《民法典》的“綠色原則”,該院認定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據此終審駁回上訴,維持了一審法院酌定被告公司賠償王某損失21萬元的判決。
簽訂托管合同,運送百余臺“挖礦機”到國外
聽說比特幣“挖礦”掙錢快、利潤高,王某通過網絡與深圳某公司取得聯系,準備通過該公司去國外“挖礦”。
2021年8月,雙方簽訂了《設備托管合同》,約定王某將其擁有的經檢驗合格的“挖礦機”托管于該公司位于國外某城市的機房內運行,公司提供運行場地、電力配套、寬帶網絡配套、安全監控,并協助進行故障的排查和維修等托管服務。托管期間,托管場地因特殊情況不能正常提供負荷的,公司有責任和權利提供其他場地,并安排搬遷及上架,期間所產生的費用由雙方協商解決。
2021年9月,王某將其從網上購買的105臺二手“挖礦機”直接從上家托運至該公司指定地點,由公司運至國外。機器到達“礦場”后,部分機器因故障無法上架運行。
大部分設備無法運行,起訴托管公司索賠70萬元
王某得知機器不在雙方此前約定的城市,隨即提出異議,認為該城經濟不如約定的城市發達,交通顛簸導致機器故障,維修團隊亦難以保障。
其間,公司安排“礦場”駐點維修師傅維修未果,又找了國外專業維修團隊,還從第三國聘請維修師傅。但至2021年11月底,大部分機器仍未能修復。
王某懷疑該公司企圖私吞這105臺“挖礦機”,不再相信對方能夠修好機器,于是要求將所有機器下架,自行設法將機器運回國內。王某稱,自己在上海找了一位師傅,僅一周時間就全部修好了。
王某將深圳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償機器運回國內的費用29萬余元及折舊損失40.6萬余元。
法院:違背《民法典》“綠色原則”,合同無效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設備托管合同》,到國外“挖礦”,系雙方故意規避我國禁止從事比特幣“礦機”“挖礦”的行為,應認定該合同屬無效合同。縱觀本案案情,深圳某公司在整個事情過程中的作用和過錯程度高于王某,一審法院酌定該公司賠償王某損失21萬元。深圳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南京中院二審認為,該案具有涉外因素,按照沖突規范指引,確定我國法律為該案準據法,繼而認定該合同因違背《民法典》規定的“綠色原則”和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
南京中院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雙方均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該案雙方當事人在監管部門明確政策導向、提出“雙碳”目標、提示相關風險的情況下,仍然選擇繼續從事“挖礦”活動,并規避國內法律法規,應當認定雙方均在過錯。
經審查雙方在案涉委托事項中支出的各項費用,法院認為,一審法院酌定的賠償數額較為合理。最終,南京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應自覺防范虛擬貨幣交易風險
“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對經濟貢獻度低,對產業發展、科技進步作用有限,但是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南京中院法官陳宏軍介紹,加之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風險突出,影響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綠色、循環、低碳發展,不利于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已被我國列為禁止投資的淘汰類項目。案涉合同系用于比特幣“挖礦”,與《民法典》規定的“綠色原則”相悖,違背公序良俗。
陳宏軍提醒,任何生產經營活動都應在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和產業政策允許范圍內進行。公眾應自覺防范虛擬貨幣交易風險,承擔起相應的社會責任,不參與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和違背公序良俗的活動。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通訊員 寧法宣
校對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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