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約定一方不用負擔撫養費,后起訴索要,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023-08-22 14:36:48    來源:揚子晚報    


(資料圖片)

揚子晚報網8月22日訊(通訊員 紀穎 記者 萬凌云)朱某與夏某婚后于2011年5月生育一女小萱。因夫妻感情破裂,朱某與夏某于2021年2月份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時,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書,約定女兒小萱由夏某撫養,小萱的撫養費用由夏某支付,朱某無需支付。此后,女兒又起訴討要撫養費,朱某還要支付嗎?22日,句容法院就此案,給出答案。

院方介紹,因學習和生活各項開支大幅增加,夏某工作不穩定導致收入有限。小萱近日向句容法院起訴,要求朱某支付拖欠的撫養費40500元,并支付自2023年6月至2029年5月的撫養費每月1500元;還要求朱某支付小萱未來大學的一半學費及可能生病的一半醫療費。

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自2023年7月起,被告朱清清于每月25日前給付原告夏紫萱撫養費700元,直至其獨立生活時止。

法官說法:朱某與夏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是屬于有效的民事行為,應當對雙方產生法律效力。除非出現了特殊情況,即直接撫養未成年一方的經濟狀況無法滿足子女的正常生活、學習所需,才能在合理范圍內考慮支持未成年子女要求撫養費的主張。

故此,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應當慎重思考是否能夠獨自撫養孩子至獨立生活時止。一旦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后期再想要索要撫養費,除特殊情況,一般無法得到支持。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的司法解釋中第11條規定,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歲為止。

校對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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