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法院發布服務保障民營經濟發展壯大典型案例

2023-08-22 11:42:43    來源:大洋網    

依約還清逾期貸款本息后,仍被銀行訴請借款提前到期,法院駁回這一訴請,避免了企業陷入資金鏈斷裂困境;籌款履行判決義務后,法院為其出具《主動履行證明書》,助力信用修復和重建——

民營企業是推動廣州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力量,為支持民營經濟最大限度釋放活力潛力,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發布廣州法院服務保障民營經濟發展壯大典型案例,包括“惠商、助商、護商、安商”四個部分。


(資料圖片)

市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吳振表示,典型案例的發布是落實省委、市委工作要求的具體舉措,對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助力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增強民營企業家干事創業信心,服務保障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積極推動作用。

惠商 服務民企之需

案例:法院駁回金融機構借款提前到期主張

林某是民營企業的負責人,向某銀行申請貸款用于企業經營。某銀行發放貸款后,因疫情原因,企業業務恢復緩慢導致收入降低,林某未能依約按期還本付息。某銀行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貸款提前到期并由林某全額清償剩余借款本息。

立案后,林某積極與銀行就還款及撤訴事宜進行協商,某銀行同意在林某還清尚欠逾期貸款本息后撤回起訴。然而,林某按照某銀行要求支付尚欠逾期貸款本息及相關訴訟費用后,某銀行并未依約撤回起訴,也未及時向一審法院披露林某已經償還部分款項的情況。

廣州中院經審查認為,林某與某銀行在一審訴訟過程中已就繼續履行合同達成一致意見,林某已按約定履行義務且后續未再出現逾期還款情況,某銀行要求林某提前償還借款,依據不足。二審審理后判決:撤銷原審判決,駁回某銀行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避免企業陷入資金鏈斷裂困境

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工具政策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借款人按市場化原則共同協商延期還本付息,延期貸款正常計息,免收罰息。本案結合民營企業家林某積極協商還款以及某銀行實際同意繼續履行合同等情況,對某銀行未按承諾撤回起訴的行為予以否定,駁回某銀行要求借款提前到期的訴訟請求,避免了林某的企業陷入資金鏈斷裂的困境,是法院落實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工具政策,助力民營企業渡過難關,助力緩解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生動實踐。

助商 排解民企之憂

案例:4億余元借款合同糾紛一日化解

2021年5月,某銀行就其與某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起訴某公司,涉案標的4億余元。經引導,雙方均同意參與訴前調解,廣州中院遂將該案委派給廣州金融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金調委),并指派熟悉金融審判工作的法官指導調解。

金調委遂組織各方當事人通過廣州法院在線多元糾紛化解平臺在線調解。某公司提出其為房地產開發民企,款項將陸續收回,某銀行也同意某公司分期支付并愿意放棄部分利息,雙方遂在線簽訂了調解協議。

同日,廣州中院通過5G庭審本、5G智慧多功能虛擬法庭等智慧平臺,一氣呵成,完成司法確認立案、排期、聽證、當庭宣判、制作文書、電子送達等程序。4億余元案件從調解到裁定作出、生效,均在一日內完成,真正實現快速解紛。

涉案各方當事人經訴前調解,于調解當日達成調解協議,某銀行同意某公司分期支付4億余元欠款,并放棄部分利息。同日,各方當事人就調解協議向廣州中院申請司法確認,廣州中院經審查確認協議有效,并當庭宣布裁定結果。

典型意義:極大降低民營企業解紛成本

某銀行同意某公司采取分期支付的形式,有利于民營企業在糾紛處理中贏得寶貴的資金周轉時間;調解內容不公開,有利于民營企業維護良好的對外形象;調解時間短,當事人未就調解、司法確認交納任何費用,該案為某公司節省訴訟費200余萬元,充分體現調解高效、便捷、低成本的解紛優勢,極大地降低了民營企業解紛的時間和經濟成本,為民營企業盤活及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利條件。

護商 回應民企之盼

案例:稱對方假冒侵害名譽權 判決維護企業無形資產

A服務公司通過微信公眾號宣傳其品牌來自新加坡,稱B餐飲公司門店假冒其品牌。B餐飲公司亦通過社交平臺發表聲明,稱A服務公司假借涉案品牌名義進行招商加盟。

A服務公司遂起訴B餐飲公司,認為其故意虛構、傳播A服務公司仿冒涉案品牌的信息,誤導消費者,損害了名譽權。B餐飲公司則提起反訴,主張A服務公司發表的相關內容缺乏事實依據,侵害了名譽權。

廣州中院經審查認為,雙方均宣傳其品牌源自新加坡,但B餐飲公司能夠就此舉證證明,而A服務公司未能就其主張提供證據予以證明。B餐飲公司作為取得品牌授權的公司法人,主張A服務公司假冒其品牌發表相關文章、視頻,具有事實依據,屬于對自身合法權利的維護行為。

故此,A服務公司主張B餐飲公司的門店假冒其品牌,理據不足,相關文章經傳播,確會在一定程度上導致B餐飲公司的社會評價降低,故該行為構成對B餐飲公司名譽權的侵害。

典型意義:有利于引導企業樹立正確的品牌觀念

企業商譽是企業的無形資產,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核心資源,依法保護企業商譽是人民法院發揮司法職能作用,服務保障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應有舉措。

本案處理既對被侵權企業的商譽進行了有效保護,也有利于引導企業樹立正確的品牌觀念,規范企業誠信經營,推動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

安商 紓解民企之困

案例:清償欠款后 法院為其開具《主動履行證明書》

申請執行人鐘某與被執行人劉某、鄧某合伙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劉某、鄧某名下公司有多處在建工程項目,企業經營運轉急需銀行貸款資金支持,但由于被執行人身份,銀行拒絕向其名下公司審批發放貸款。

因此,法院向劉某、鄧某提出,如果能盡快籌款履行判決義務,將為其出具《主動履行證明書》,助力修復個人信用。劉某、鄧某當即表示將全力籌集資金,在執行的第11天,劉某、鄧某便分批清償了2000余萬款項及利息。

案件執行完畢后,花都區法院向被執行人劉某、鄧某出具《主動履行證明書》。

典型意義:助力信用重建 解決市場主體融資難

《主動履行證明書》等信用修復激勵機制,具有比直接強制更為顯著的實施效果,能夠有效彌補傳統直接強制手段的不足,給現有執行程序增添柔性處理的色彩,更充分地釋放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同時,該機制可以助力被執行人進行信用修復和重建,助力解決市場主體融資難、審批難、經營難等實際困難。

亮點做法:

探索守信激勵信用修復制度

1-7月屏蔽失信名單5410人

“一直以來,廣州法院秉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對民營企業等市場主體依法規范實施納入失信名單措施,積極探索建立守信激勵和信用修復制度,為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供支持,服務保障廣州社會經濟高質量發展。”吳振表示。

完善信用懲戒機制。廣州中院于2021年7月印發《關于建立分級分類的司法失信懲戒機制和守信激勵機制的實施辦法》并嚴格適用至今,對失信懲戒的適用情形、寬限情形、解除條件等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

根據《辦法》規定,當存在被執行企業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等情形時,法院應當屏蔽失信信息。被執行企業也可以提交書面申請和充分有效的證據材料主動申請信用修復,屏蔽失信信息,執行法院將在十五日內完成審查,并在修復決定簽發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屏蔽。

今年1-7月,廣州全市法院共屏蔽失信名單5410人,縮短期限20人。

創新信用修復制度。今年,廣州中院創建善意文明執行配套文書模板,將《信用修復證明書》《主動履行證明書》等信用修復措施在全市范圍內予以規范落實。

例如,為執行過程中積極配合法院執行工作、主動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企業開具《主動履行證明書》,證明其已依法履行;為修復被納入失信名單被執行人信用開具《信用修復證明書》,提示相關單位和部門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可不因相關案件再對其予以信用懲戒。

廣州中院商事審判庭庭長王會峰表示,將執行信用修復機制投入司法實踐,體現了善意文明執行的理念,通過正向引導激勵,有效節約執行查控、財產處置等司法成本,為實現當事人勝訴權益按下快進鍵。

今年1-7月,全市法院共發布《信用修復證明書》13份,《主動履行證明書》208份。通過施加正向激勵的方式,敦促企業形成主動履行的自覺,幫助企業加速恢復正常生產經營。

文/廣州日報記者魏麗娜 通訊員謝君源、成宇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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