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法院一仲裁司法審查案入選最高法指導性案例-當前速訊

2022-12-30 23:09:22    來源:揚子晚報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36批共6件指導性案例,均為仲裁司法審查案例。據介紹,發布該批案例,旨在加強仲裁司法審查案例指導工作,確保裁判尺度統一,促進法律正確實施,實現嚴格公正司法,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注意到,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辦理的《斯萬斯克蜂蜜加工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案》入選。記者獲悉,截至目前,江蘇法院已有25件案例入選最高法指導性案例。

2013年5月,賣方南京常力蜂業有限公司與買方斯萬斯克蜂蜜加工公司(SvenskHonungsfora--dlingAB)簽訂了英文版蜂蜜銷售《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條款為“in case of disputes governed by Swedish law and that disputes should be settled by Expedited Arbitration in Sweden.”(中文直譯為:“在受瑞典法律管轄的情況下,爭議應在瑞典通過快速仲裁解決。”)。另《合同》約定了相應的質量標準:蜂蜜其他參數符合歐洲(2001/112/EC,2001年12月20日),無美國污仔病、微粒子蟲、瓦螨病等。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因蜂蜜品質問題發生糾紛。2015年2月23日,斯萬斯克公司以常力蜂業公司為被申請人就案涉《合同》向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申請仲裁,請求常力蜂業公司賠償。該仲裁院于2015年12月以其無管轄權為由作出仲裁裁決,駁回了斯萬斯克公司的申請。


【資料圖】

2016年3月,斯萬斯克公司再次以常力蜂業公司為被申請人就案涉《合同》在瑞典申請臨時仲裁。在仲裁審查期間,臨時仲裁庭及斯德哥爾摩地方法院向常力蜂業公司及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郵寄了相應材料,但截止到2017年5月4日,臨時仲裁庭除了收到常力蜂業公司關于陳述《合同》沒有約定仲裁條款、不應適用瑞典法的兩份電子郵件外,未收到其他任何意見。此后臨時仲裁庭收到常力蜂業公司代理律師提交的關于反對仲裁庭管轄權及延長提交答辯書的意見書。

2018年3月,臨時仲裁庭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聽證。聽證中,常力蜂業公司的代理人對仲裁庭的管轄權不再持異議,常力蜂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也未提出相應異議。該臨時仲裁庭于2018年6月依據瑞典仲裁法作出仲裁裁決:常力蜂業公司違反了《合同》約定,應向斯萬斯克公司支付286230美元及相應利息;常力蜂業公司應向斯萬斯克公司賠償781614瑞典克朗、1021718.45港元。

2018年11月,斯萬斯克公司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上述仲裁裁決。

法院審查期間,雙方均認為應當按照瑞典法律來理解《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斯萬斯克公司認為爭議解決條款的中文意思是“如發生任何爭議,應適用瑞典法律并在瑞典通過快速仲裁解決。”而常力蜂業公司則認為上述條款的中文意思是“為瑞典法律管轄下的爭議在瑞典進行快速仲裁解決。”

南京中院于2019年7月作出民事裁定,承認和執行由臨時仲裁庭于2018年6月針對斯萬斯克公司與常力蜂業公司關于蜂蜜銷售《合同》作出的仲裁裁決。

最高人民法院介紹,該指導性案例明確了仲裁協議僅約定通過快速仲裁解決爭議,未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由臨時仲裁庭作出裁決,不屬于《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被申請人以采用臨時仲裁不符合仲裁協議約定為由,主張不予承認和執行該臨時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例對于厘清“臨時仲裁”“快速仲裁”等法律概念具有指導作用,展示了我國履行國際公約的國際形象。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從江蘇高院了解到,截至目前,最高法發布了36批201件指導性案例,江蘇法院共有25件案例入選。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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