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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子晚報網12月16日訊(記者 郭一鵬 通訊員 李倩 夏文娟) ?“他開車別我,為什么不處罰他,反而處罰我?”12月14日,南京高新區中隊接到一起12345工單,投訴交警執法不公。
交警調查后得知,13日晚,市民張某報警稱一輛網約車在湖山新亭路口故意別他。交警趕到后調查發現,張某騎車占用機動車道“蛇”形走位,于是網約車從左側超過。張某加速趕超,將網約車攔下,隨后報了警。交談中,交警發現張某滿身酒氣,經檢測,其體內酒精含量112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非機動車。交警判定網約車無責,對張某進行批評教育,并處以50元罰款。
而在湯山路上,一名男子騎車走快車道,交警攔下一查,發現此人還醉酒騎車,于是對其兩項交通違法行為合并處罰。交警表示,醉酒駕駛非機動車上路同樣也是違法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都有明確規定,所以,交警對此進行處罰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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