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三例入選!最高法發布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典型案例

2022-04-19 16:03:36    來源:揚子晚報    

案例1

某投資公司、陸某某與某油品公司、王某股權轉讓糾紛執行案

——執行法院推動案外融資盤活被執行企業無形資產

【執行要旨】被執行企業名下有一加油站且已辦理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但無法對相關資質進行價值判斷。執行法院通過積極促成其他成品油經營企業進行注資,實現被執行企業無形資產的有形變現。

【基本案情】本案被執行企業是一家經營成品油的中小企業。在法院執行過程中,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蘇州工業園區法院)查封并裁定拍賣其名下一加油站。經現場評估調查后,評估機構向法院反饋該加油站的價值在人民幣1000萬元左右,而經法院調查,該加油站已設定優先債權人民幣1800萬元。同時經調查發現,該加油站已辦理了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且已投入經營。據了解,成品油零售經營資質許可非常嚴格,申請公司不但在硬件設施上要符合許可條件,而且公司的經營狀況以及轄區內市場零售經營分配狀況也要符合許可條件。因此,成品油零售經營資質不但是加油站的“戶籍”證明,而且也是油品經營企業的“香餑餑”,具有很高的經濟價值。而受評估方式限制,評估機構僅能對加油站的固定建筑和資產進行評估,無法對加油站已經具備的相關資質的經濟價值進行估價。因此,對上述財產的處置陷入兩難境地。如果按照傳統財產處置方式,被執行企業的財產有被低價出售的可能,而花費大量成本辦理的經營資質也可能會被取消,企業也可能因此陷入債務困境。針對上述情況,蘇州工業園區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在征得雙方同意,且不損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積極促成第三方成品油經營公司對本次處置的財產進行收購,對加油站及成品油零售經營資質進行整體變現,最大程度地實現被執行財產價值。最終,本案債權1500萬余元全部執行到位,被執行企業也順利脫困。

【典型意義】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為中小微企業發展解憂抒困,服務“六穩”“六?!惫ぷ?。本案辦理過程中,蘇州工業園區法院充分考慮到被執行企業財產的特殊性,在對固定資產及經營資質的經濟價值進行綜合分析基礎上,靈活采取財產處置方式,力求真實反映被執行財產的經濟價值。最終,不但使案件順利執結,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而且避免了被執行企業財產被低價出售,使被執行企業獲得重生,有力保護了企業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

案例2

某銀行與某銅業公司、某材料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系列執行案

——借助“物聯網+執行”技術盤活企業資產

【執行要旨】執行法院利用“物聯網查封財產監管系統”對財產進行全面靈活監管,確保企業“邊查封邊經營”,開創了大數據時代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新模式。

【基本案情】某銅業公司因擔保產生的債務約8億元,先后被7家金融機構訴至法院,經審理后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無錫中院)經財產調查,發現該公司可供執行財產只有4.4萬平方米的廠房及相關機器設備,生產經營尚屬正常,如果采取以往的查封后拍賣等措施,不僅會影響該公司的正常經營,還會因此導致該公司財產情況進一步惡化,最終損害申請執行人的利益。為實現在執行中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目標,無錫中院利用“物聯網查封財產監管系統”,在該公司安裝了近300個電子封條、40多臺監控設備,組成嚴密的物聯網電子查封財產監管系統,全時段動態監管該公司所有的廠房、原材料、生產設備等財產,實時感知和預警現場情況,并及時回傳至監管平臺,實現企業“邊查封邊經營”。同時,借助系統實時采集該公司生產經營中用電、原料投入、成品產出等十個維度信息,通過終端協同和邊緣計算,建模還原企業日常生產狀況,幫助法院判斷企業經營是否正常以及查封的財產價值是否發生變化。上述執行措施實施后,變“死封”為“活封”,既看住了廠房設備,又能讓企業正常生產經營,讓人民法院看似冷冰冰的執行更有了溫度。這一溫度也提升了拍賣熱度,由于是一家仍在正常生產的“活著的企業”,在隨后對該公司的司法拍賣中,該公司整體資產的拍賣價達1.6億元,溢價4000萬元,遠超第一次流拍的拍賣底價。

【典型意義】無錫中院通過物聯網查封財產監管系統,不僅貫徹了“適度、合理、必要”的善意文明執行理念,而且擴大了“活查封”范圍,使查封財產監管由物理控制變為信息控制,真正實現“活查封”。最終達到了既最大限度降低對被執行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影響,又最大程度兌現了勝訴方實體權益的雙贏效果。無錫中院通過個案應用,積極總結并推廣工作經驗,初步探索出一條“物聯網+執行”促進善意文明執行的新路徑,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充分運用物聯網技術賦能執行的信息化新理念。

案例12

某高新技術公司破產清算轉和解案

——探索運用預表決規則,高效推進破產清算轉和解

【裁判要旨】積極引導當事人破產清算轉和解,探索運用預表決規則,通過聽證程序征詢全體債權人意見,在轉入和解程序后根據已通過的表決規則,及時裁定認可和解協議,高效推進和解程序。

【基本案情】某高新技術公司主營會展業務,為國內公司參加境內外展會提供服務,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南京破產法庭于2021年2月25日受理了債權人對某高新技術公司的破產申請。經查,某高新技術公司近年來會展業務經營正常,收入穩定,連續多次中標境內外重點展會江蘇團組的承辦工作,進入破產程序前,尚有未完成境內外展會項目7個,其中境外展會6個,涉及參展客戶66人次,均為江蘇省貿易促進計劃內展會,且大部分參展客戶已全額支付展位費,某高新技術公司也將相關費用支付給大會主辦方。但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大部分展會已延期舉行,公司經營陷入困境。經過測算,如對某高新技術公司進行破產清算,大部分參展商后續將無法參展并申報財政補貼,債權清償率也僅有31.32%,債權人利益將遭受重大損失。鑒于某高新技術公司及絕大多數債權人均表達了希望達成和解的意愿,南京破產法庭指導管理人向全體債權人征詢對和解協議草案及后續轉入和解程序后表決規則的意見,全體債權人均同意和解協議草案及表決規則。2021年8月25日,某高新技術公司向南京破產法庭申請轉入和解程序。同年9月13日,南京破產法庭組織債務人、公司股東、職工代表及債權人代表進行聽證,對和解程序及相關協議的債務清償方案、信用修復、協議執行等內容進行充分論證,公司股東、職工代表及債權人代表均表示同意某高新技術公司轉入和解程序。9月14日,南京破產法庭裁定某高新技術公司和解。9月22日,南京破產法庭裁定認可和解協議并終止和解程序。11月3日,管理人提交和解協議執行情況報告,和解協議清償方案已順利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人民法院在辦理中小微企業破產案件中,針對中小微企業的特點,積極創新,盡可能幫助企業高質、高效實現重整、和解,公平有序清償各方債權。南京破產法庭在本案中探索運用預表決規則,在轉入和解程序前,指導管理人向全體債權人征詢對和解協議草案及后續轉入和解程序后表決規則的意見,準確了解債權人意愿,在全體債權人均同意和解協議草案的情況下,轉入和解程序,并根據已通過的表決規則,及時裁定認可和解協議并終止和解程序,從申請轉入和解程序,經審查批準并最終裁定認可和解協議、終結和解程序,用時不到1個月,高效推進和解程序,幫助企業成功實現和解,走出困境。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關鍵詞: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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