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的徐某,為了躲避還債,在賣房子時,讓兒子兒媳代為收取房款,結果被債主發現并起訴到法院。最終,法院判決支持了債主的訴求,徐某兒子兒媳歸還房款,相關的債務終于結清。
2013年至2016年間,江陰的徐某向繆某借款78萬元多,但一直沒有還錢。后來,繆某向當地法院起訴還款,法院判決其勝訴。但向法院申請執行后,因徐某名下無資產,繆某仍未取得款項。之后,繆某發現徐某于2018年6月將其名下房屋出售,售房的120多萬元房款竟是由其兒子小徐及兒媳朱某代收,二人收取房款后,也未將房款交付給徐某。
繆某認為,徐某存在無償轉讓財產給兒子、兒媳的行為,該行為已經損害到他作為債權人的利益,致使前述民事判決無法實際履行,因此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贈與行為。江陰法院案件承辦法官表示,法律規定債務人無償處分或以不合理的對價交易導致其財產權益減少,對債權人和債權實現有影響時,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債權人撤銷該行為后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要求第三人返還財產的權利,第三人應向債權人返還其取得的財產。
該案中,徐某存在大額債務未歸還的情況下,讓兒子小徐、兒媳朱某收取應由自己收取的款項,這種贈與行為屬于無償處分財產,因此判決撤銷徐某向小徐、朱某贈與房款120多萬元的行為。小徐及朱某提起上訴,無錫中院經過審理后,判決維持原判。之后,繆某根據法律規定行使代位權,小徐夫婦和繆某達成調解協議,直接將款項交付繆某歸還了徐某的債務。目前,該案已經了結。
江陰法院案件承辦法官提醒廣大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不僅可能被法院撤銷,還可能要為此承擔律師費等加重責任,親戚、朋友協助逃避債務的,也可能成為被告并承擔還款義務。債務人應誠信履行,通過不法手段逃避債務的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公正評價。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張建波
校對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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