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福”遇見“金六福”,一字之差孰真孰假?

2022-04-07 09:09:23    來源:大洋網    

大洋網訊 提及珠寶首飾,店名含有“福、金、大、六”這些字的,可謂耳熟能詳,“六福”這一品牌名稱相信大家也并不陌生。

那么,你聽過“金六福珠寶”嗎?有這樣一家名稱帶有“金六福”字樣的店鋪,卻被六福集團有限公司起訴到了法院。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基本案情:“六福”狀告"金六福”侵權

六福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六福公司)創辦于1991年。經過二十多年的銷售推廣,“六福”品牌珠寶擁有了較高的知名度。

自1997年開始,六福公司先后注冊了第944398號“六福”商標、第18695105號“六福珠寶”商標,均核定使用在第14類,包括珠寶首飾、寶石、貴金屬飾品等。其中,“六福”注冊商標于2012年12月31日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六福”商標圖樣)

2019年12月,六福公司發現劉某在廣州市某地開設了“金六福珠寶”店鋪,銷售金銀首飾,并在店鋪招牌、店內裝潢、商品上突出使用“金六福珠寶”等字樣,在產品價簽、購物單據、首飾盒、提袋上突出使用“香港金六福首飾有限公司”字樣,上述文字及字樣完整包含了“六福”及“六福珠寶”兩個文字標識,構成商標侵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劉某經營店鋪的外觀、店內裝潢及銷售商品)

原告六福公司訴稱,劉某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六福”及“六福珠寶”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為此請求劉某賠償經濟損失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

被告劉某辯稱,其銷售的產品是有合法來源的,并不知道其為侵權產品。而且也沒有侵權故意,主觀上并無過錯,無需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侵害商標專用權判賠6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六福”商標早在1997年2月14日已經核準注冊,“六福珠寶”注冊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亦為“六福”文字,“六福”作為臆造詞匯具有較強的顯著性。根據六福公司提交的“六福珠寶”店鋪開設及商標許可使用情況,證實六福公司通過電視臺、報紙雜志及互聯網宣傳報道等多種方式投放廣告,已經覆蓋全國各地,使得“六福”“六福珠寶”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同時六福公司通過訴訟對侵害涉案注冊商標的侵權行為進行維權,使得涉案注冊商標經過實際使用在珠寶行業的相關公眾中產生了較高的知名度,且“六福”商標于2012年12月31日就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故可以確認“六福”商標與六福公司所生產銷售的商品之間形成了特定的對應關系。

本案被訴侵權商品及涉案店鋪招牌、店內裝潢上使用的標識“金六福珠寶”與涉案“六福”“六福珠寶”文字構成、呼叫相同,整體視覺效果無差別,商標標識整體構成近似。結合涉案商標具有極高的知名度情況,被訴侵權商品的上述使用情況,極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被訴侵權商品與涉案注冊商標有特定的聯系,造成混淆和誤認,可以認定劉某使用的“金六福珠寶”文字標識的行為侵害了涉案兩個注冊商標專用權。

為此,白云法院判決劉某賠償六福公司經濟損失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60000元。

法官釋疑:如何判斷商標近似?

商標近似是商標侵權類案件的重要類型之一。判斷是否構成商標近似,應當按照三個原則進行:

(1)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2)既要進行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

(3)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對于顯著性越強和市場知名度越高的注冊商標,給予其范圍越寬和強度越大的保護。

另外,還應特別注意合理把握“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的判斷原則。“相關公眾”應當是指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和與前述商品或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系的其他經營者,而非大而化之的、泛泛而談的公眾。在確定相關公眾時,應當考慮商品的性質、種類、價格等因素。此處的“一般注意力”應當是指相關公眾在購買、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所施加的一般注意力,而非專業人員具備的較高注意力。

但是,如果涉及的商品比較貴重,價格昂貴,相關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時的注意力會明顯高于購買一般商品時的注意力,故此時在判斷商標近似時,要適用較高標準。例如,在購買電梯等大宗商品時,交易動輒幾百萬元,消費者在購買時一般都會認真核對相關信息,此時因商標近似而導致混淆的可能性也相對較低。

文、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云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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