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駕駛證去幫助別人挪車發生交通事故,這個責任到底應該由誰來承擔?近日,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交通事故糾紛案件,承辦法官詳細解析解釋了“義務幫工”致人損害的法律責任問題。
2020年12月的一天,高旭將自己的私家車停在某農貿市場院內。因停車占道需要挪車,而他又不在家中,其妻子于是請鄰居朱斌幫忙挪車。
當時,朱斌正在學習駕照,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在挪車過程中,朱斌不慎碰撞到了一輛電動三輪車,造成駕駛人張林受傷。該事故經睢寧縣交警隊認定,朱斌負全部責任。張林因為這次事故花費大量醫療費,經鑒定構成傷殘,于是將朱斌、高旭及保險公司一并起訴至睢寧法院。
睢寧法院審理認為,事故發生時被告朱斌幫助被告高旭挪車屬于“義務幫工”,且高旭未明確拒絕朱斌的挪車行為,故幫工活動致人損害應由被幫工人高旭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定,在扣除交強險賠償部分后,被告高旭按全部責任比例予以賠償。而被告朱斌明知自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依然幫人挪車,存在重大過失,高旭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可向其追償。
承辦法官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幫工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是典型的‘義務幫工’關系,朱斌無償幫助高旭挪車,讓高旭節約了時間,高旭獲得了‘利益’,故因此產生的義務、賠償責任應由被幫工人承擔。而朱斌明知無駕駛證不得駕駛車輛,卻依然僥幸駕駛而發生事故,故需承擔追償責任,這體現了權利與義務對等的法律準則。(案件當事人為化名)
通訊員 黃坤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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