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在隔離期間被裁員 企業違法被判賠9萬余元

2022-02-23 15:57:09    來源:揚子晚報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資料圖。圖源:視覺中國

中新網杭州2月23日電?胡某因疫情被隔離在家期間,收到了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其申請勞動仲裁后不服仲裁裁決,又向法院提起訴訟。記者23日從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二審認定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決賠償胡某9萬余元。

胡某原是某汽車銷售公司駐青島的業務銷售人員,2016年入職,三年合同期滿后,又續簽了三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至2022年9月12日止。

2020年3月,胡某因新冠疫情被隔離在家,期間收到了所在公司發布的部門裁撤公告及解約通知,同年5月15日,該公司關停了胡某工作相關賬戶并郵寄勞動合同解約證明書。

“公司解約時我還在家隔離,他們既沒向工會說明情況也沒有合理的解釋,我很不能理解。”胡某向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及薪資。同年8月,該委作出仲裁裁決書,僅支持胡某部分請求。

后胡某不服仲裁裁決,向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標準兩倍的賠償金、合同期內未休年假工資、尚未支付的兩個月差旅補貼等約12.6萬元。

“我們與胡某解除勞動關系是基于經濟性裁員的合法解除,按要求提前30天通知胡某,胡某無權要求我們支付賠償金。”案件審理中,該公司辯稱,其每月支付的差旅補貼是對差旅費的報銷,不屬于薪資;同時公司因疫情影響復工推遲,推遲復工期的休假可先折抵胡某的未休年休假天數。

蕭山法院審理后認為,該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故判決公司支付胡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019年和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及差旅補貼共9萬余元。

被告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訴。杭州中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案中,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因疫情原因被隔離期間以公司經營狀態不佳為由對原告采取經濟性裁員,在裁員的程序及時間方面均存在不合法合規的情形。”該案承辦法官解釋,在裁員程序上,用人單位裁員前未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也未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在裁員時間上,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隔離期間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也違反相關規定。

上述法官稱,經濟性裁員是勞動合同法保護困難企業通過裁員方式自救的法律規定,特別是在疫情期間,企業往往會采取此類措施。但企業在經濟性裁員時應當嚴格遵照法律法規,對于裁員的具體人數、民主程序、報備流程、裁員時間等均應嚴格執行。(郭其鈺)

關鍵詞: 人民法院
[責任編輯:h001]

資訊播報

聯系我們:52 78 229 @qq.com

版權所有 重播新聞網 www.porb.cn 豫ICP備17019456號-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