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有權力對“贈送的商品”挑肥揀瘦嗎?

2021-08-27 11:21:16    來源:大河網    

買來的海鮮大禮包里,附贈的調味包過期了,消費者因此要求商家退款并承擔價款10倍的賠償金。日前,寧波慈溪法院滸山法庭審結了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法院判決商家賠償1000元。

消費者有沒有權力對“贈送的商品”挑肥揀瘦?有沒有權力對“贈送的商品”指手畫腳?在這起案件里,法院給出了明確的說法:涉案的“參鮑調味汁”是海鮮大禮包中海參包裝中的附贈產品,在林女士領取時已明顯過期三個多月,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因為“贈送的商品”屬于偽劣商品的屬性,商家為此付出了賠償消費者1000元的代價。

這樣的判決是有法可依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免費的贈送”成不了“免責的金牌”,這起案件的判決給眼下一些商家的“贈送行為”敲響了警鐘,具有典型的警示意義。

現實生活中,商家在開展營銷活動的時候,往往會使用“免費贈送”的營銷策略。比如,“買一贈一”“買一送二”這樣的活動。比如,購買大宗商品會贈送小的生活用品等。例如,購買大型家電會贈送剃須刀、電飯煲之類的商品;例如,購買名牌服裝會贈送胸罩、襪子、頭飾等小商品;例如,購買昂貴的嬰兒奶粉會贈送嬰兒小用品等等。

對于這種“免費贈送”的營銷活動,消費者總是會趨之若鶩的。應該說,這類營銷活動是不錯的,實現了商家和消費者的雙贏,商家多銷售了商品,消費者也獲得了“意外驚喜”。然而,我們也不得不面對一個無奈的事實:一些商家“免費贈送的商品”相當比例的都是“有問題的商品”。比如,將偽劣商品、三無產品、過期產品等等作為“贈送的商品”。不少消費者都遇到過這種情況,有的“免費的贈送商品”根本就不能使用,或者因為質量低劣滿足不了使用需求,或者僅僅使用一個多月就壞了,有的還規定“贈送商品概不退還”。

商家認為“免費贈送”是不要錢的,想贈送什么自己說了算。消費者也有不少認為,人家是“免費贈送”,商品質量當然不可能太好,“贈送的商品”質量不好也能接受。其實不然,“免費贈送的商品”也是商品,也必須符合底線要求,最起碼不能將偽劣商品、三無產品、過期食品作為贈送的商品。不管是“買一贈一” 還是“買二送一”,都不能容許濫竽充數,要么你就贈送“合格商品”,要么你就不要贈送,“免費贈送”不是對消費者的恩賜。

[責任編輯:h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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