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昔日“風電第一股”ST銳電股價已經是連續第17個交易日收盤價低于1元面值。而在前一天晚間,ST銳電發布公司股票可能將被終止上市的第七次風險提示性公告,稱預計公司股價在后續4個交易日將繼續低于股票面值,公司股票將因連續20個交易日低于股票面值,觸及終止上市條件。4月7日當天,ST銳電收盤價為0.80元/股。
值得關注的是,從4月1日到4月7日,短短一個星期的時間里,已經有兩家上市公司觸及終止上市“紅線”。4月1日晚間,*ST保千發布公告稱,上交所決定終止公司股票上市。
離場原因多元化
利于資本市場優勝劣汰
近年來,監管部門一直致力于不斷深化退市制度改革,嚴格執行退市制度。比如,資本市場“深改12條”明確,嚴把IPO審核質量關,充分發揮資本市場并購重組主渠道作用,暢通多元化退市渠道,促進上市公司優勝劣汰。
統計顯示,2019年滬深兩市共有18家公司退市,而這些公司離場的方式也較為多元:“業績退”“破面退”“重組退”“主動退”。
記者經過梳理后注意到,上述18家公司中,9家為強制退市,退市原因包括財務指標不達標、連續20個交易日股價低于面值等;8家是通過重組方式退市;1家為通過股東大會決議主動退市。
而從今年兩家終止上市的公司情況來看,原因也是不盡相同:ST銳電屬于面值退市,*ST保千則是觸及了凈資產、凈利潤和審計報告意見類型3項財務類強制退市指標。
上市公司退市原因多樣化,在業界看來并不意外,而退市力度的加大,對促進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大有裨益。
益學金融研究院院長張翠霞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雖然現在取消了退市具體情形的規定,但是退市要求更加嚴格了,對一些長期虧損、經營不善、嚴重違規的企業清退的力度會進一步增強,以往持續不退的情況將不復存在。同時,打破了退市標準過于倚重財務制度的方式,賦予交易所更大的自主權,對實現資本市場退市市場化、多元化是一種極大的改善和推進。
“這有利于資本市場的優勝劣汰,規范上市公司大股東的相關行為,對凈化市場具有積極意義。”張翠霞說,同時,退市制度的安排和推動,是新《證券法》實施后的一種大勢所趨,也是跟國際接軌的大勢所趨。可以預期的是,未來退市公司的數量會顯著增多,這種趨勢是比較明朗和明確的,而在這過程中對投資者的保護也會進一步增強。
聯儲證券溫州營業部總經理胡曉輝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隨著監管層執法力度加強,堅定執行退市制度,觸發退市指標的公司有所增加。而退市制度疊加集體訴訟,將對違法行為帶來極大震懾。
3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新《證券法》明確,投資者與發行人、證券公司等發生糾紛的,雙方可以向投資者保護機構申請調解。投資者保護機構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支持投資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舉將有效減少虛假上市、信披違規、財務造假等行為,對于保護投資者權利也是有利的。”胡曉輝說,可以確定的是,未來不符合要求公司退市將會加速。隨著退市制度的堅決執行,對于投資者來說,盲目跟風、不理性炒作,都會被市場“懲罰”。
在川財證券研究所所長陳靂看來,退市方式多樣化,進一步涵蓋了引起退市的情景、理由,并從監管角度更科學地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進行選擇判斷,尤其對業績不好的公司加速退市,有利于市場的優勝劣汰,對造假的公司強制退市,有利于市場的公平,并起到震懾作用。
利于發展的重組退市值得提倡
違法者要嚴懲
“退市難”問題長期以來飽受市場詬病。不過,這幾年來,A股市場的上市公司退市速度有所加快,退市方式也呈現出多樣化。
“退市是資本市場實現優勝劣汰的重要方式,監管部門一直在強調多元化的退市機制,對嚴重擾亂市場秩序、觸及退市標準的企業堅決退市、一退到底,就是為了將不再適合上市的公司清理出去,這也是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促進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一位券商人士表示,“但退市的并不一定都是壞公司,比如,有的上市公司是因為重組退市,這是上市公司實現大股東‘新陳代謝’、突破主業瓶頸、提升公司質量的重要途徑,能形成‘1+1>2’的效果。”
重組類退市包括吸收合并、重組上市和出清式資產置換三種類型。在A股市場上,亦有相關的上市公司通過這些方式退市。
而證監會發布的《關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明確,允許符合國家戰略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資產在創業板重組上市。有券商人士認為,此舉能夠幫助上市公司吐故納新、提高質量、做優做強,實現產業升級、培育發展新動能、謀求新發展。
陳靂認為,重組退市是一種特殊情況,結合市場形勢的變化進行資源的優化整合,重新發揮未來企業經營的能力有一定的意義。
“重組退市分主觀和被動兩種,不管是哪種方式,只要是利于企業發展并保障股東和投資者利益的,都值得提倡。”陳靂告訴《證券日報》記者,但如果是惡意甩包袱,或者其他內幕交易行為,都需要重點打擊。
值得關注的是,上市公司重組上市造假已經迎來了史上最嚴打擊。根據《關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包括重組上市)等重大資產重組活動中,標的資產財務資料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也應認定為欺詐發行。
這意味著,重組上市造假正式納入欺詐發行范疇。根據新《證券法》上市交易的證券,有證券交易所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的,由證券交易所按照業務規則終止其上市交易。而欺詐上市屬于交易所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
在業界看來,企業通過重組上市,其標準理應不能低于IPO標準。所以,對于重組上市中存在重大欺詐行為,也應該強制退市。
“新《證券法》加大對欺詐發行的處罰力度,既符合監管需要,也回應了投資者吁求。”京衡(寧波)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龔道淵律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對欺詐發行的新規定,以更為剛性、強硬的制度來約束和震懾重組上市造假行為,將大大提高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違法成本,促進并購重組質量的提升。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黃江東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包括重組上市)等重大資產重組活動中,標的資產財務資料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是通常所稱的“忽悠式重組”,其實質也是股票發行,危害接近于IPO。“比照IPO中的欺詐按欺詐發行處理此類違法行為,從法理上看站得住腳,也符合現行法的規定,有利于維護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4月8日,ST銳電以跌停價0.76元/股收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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