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日前正式印發《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規定覆蓋了科學技術活動的受托管理機構、受托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科學技術活動實施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科學技術活動咨詢評審專家、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六大類主體的64種違規行為。
具體來看,違規行為包括隱瞞、包庇科學技術活動中相關單位或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故意夸大研究基礎、學術價值或科技成果的技術價值、社會經濟效益,隱瞞技術風險,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從事學術論文買賣、代寫代投以及偽造、虛構、篡改研究數據等。
在處理措施方面,視違規主體和行為性質,可單獨或合并采取包括終止、撤銷有關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追回結余資金,追回已撥財政資金以及違規所得;撤銷獎勵或榮譽稱號,追回獎金等10類處理措施。對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的行為,可按照情節嚴重程度取消一定年限直至永久管理、承擔或參與科技活動的資格。規定還明確,違規行為涉嫌違反黨紀政紀、違法犯罪的,移交有關機關處理。(記者 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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