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換臉”納入民法典肖像權保護 被換臉后可依法維權

2020-06-22 15:07:12    來源:南方都市報 搜狐號    

發自北京 “AI換臉”曾引發公眾廣泛關注,民法典實施后,用明星照片制作“換臉”視頻,是否侵害其肖像權?

6月20日,“民法典與文化傳媒行業發展研討會”舉行。中國法學會網絡與信息法學會副會長、曾參與民法典編纂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寶在會上介紹,只要達到損害人格尊嚴的程度,對任何人的肖像權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進行侵害,都是侵權行為,侵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民法典為何明確保護自然人聲音?

聲音潛在經濟價值被認識

南都記者關注到,去年4月,民法典草案人格權編專門新增有關信息技術偽造的規定,同時明確對自然人的聲音也同樣適用。

談及增加這項規定的原因,張新寶解釋,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系到每個人的生存、人格尊嚴、自由等,是民事主體最基本的權利。民法典第4編“人格權”,在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從民事法律規范的角度規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人格權的內容、邊界和保護方式,不涉及公民的政治社會等方面的權利。

“自然人的姓名、肖像是用于區別一個人與另一個人的表象信息符號,同時承載人格尊嚴和個人安全方面的利益。”張新寶稱,正因如此,傳統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民法都對自然人的姓名權和肖像權予以保護。

張新寶進一步介紹,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人的聲音對于個體的區別意義以及附加的人格利益和潛在經濟價值被認識到。因此,法律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使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是否對肖像權經濟利益保護審議中曾引爭議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對肖像權的保護也作出明確規定。

其中第1019條明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張新寶稱,從民法通則以來,我國民事法律一直都有保護自然人肖像權的規定。審判實踐中也有大量的案例,這次立法中對肖像權的保護以及肖像權的定義等,并沒有實質的爭議。

但張新寶也提到,審議中,學界也有少數人強調肖像權的商品化問題,要求對肖像權的經濟利益進行保護。“但考慮到本編人格權是保護人格利益的,因此這樣的觀點并沒有被采納。 ”

在具體實踐中,如何界定丑化、污損及侵害的邊界?用明星照片制作“換臉”視頻,是否侵害明星肖像權?

張新寶稱,法律規定禁止“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權”,受害人并不區別一般公眾與明星,只要達到損害人格尊嚴的程度,對任何人的肖像權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進行侵害,都是侵權行為,侵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至于換臉,也有可能是為了侵害肖像權人潛在的經濟利益,屬于違反了法律關于肖像‘許可’的規定,應當按照侵權責任處理。”張新寶稱。

被“換臉”后如何處理?

可依據民法典維權

南都記者關注到,除娛樂性質的換臉視頻,色情產業也已成為“換臉”重災區。備受關注的韓國“N號房”事件中,警方調查發現多個“色情換臉”聊天室,內有大量韓國女子偶像的換臉照片和視頻。

民法典實施后,被“換臉”的明星可否依據民法典維權?

張新寶稱,“換臉”不是一個民法術語,民法不可能對各種具體行為方式加以規定。至于“換臉”侵害了任何人的肖像權或者其他人格權,應當按照民法典上述規定處理。如果“換臉”同他人的“臉”去賣淫,可能侵害被“換臉”人的肖像權和名譽權以及人格尊嚴,侵權人應停止侵害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等侵權責任。(記者 劉嫚 )

[責任編輯:h001]

資訊播報

聯系我們:52 78 229 @qq.com

版權所有 重播新聞網 www.porb.cn 豫ICP備17019456號-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