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地下車庫的監控在最需要的時候壞了。
張先生是西安市臨潼區桃源北路桃苑星言花園小區業主,7月8日中午12時許,他像往常一樣開車回家,將車停放在小區地下車庫自家車位上。但10日下午7時許,準備開車出門時,他在車輛引擎蓋發現明顯劃痕,“我是在還沒上車就發現了這個劃痕,劃痕的位置靠近前擋風玻璃。”
這是輛黑色的奧迪,在發現車輛被劃傷后,張先生隨即聯系小區物業,“物業稱,要調取事發車位南邊的監控錄像,但需要時間。到11日,物業回復‘監控壞了’,至今都沒有給我個說法。”
雖然一周前張先生已自行對車輛的劃痕進行維修,但他認為,那是他自己購買的車位,每月向物業繳納150元的管理費,“車在地下車庫的車位上被劃了,即使監控壞了也應該由物業承擔責任。”
小區地下停車場的電子系統顯示,張先生的車是7月8日中午12時4分入場,10日下午6時59分出場。
7月26日,華商報記者在小區車庫看到,張先生的車位南側就有一個監控。西安市臨潼區桃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桃苑物業副經理李先生說,張先生停車期間,有一天,小區地下車庫的監控因電壓問題出現故障,其他時間的監控也查看了,沒有發現問題,因為不能確定車是在車庫被劃的,物業沒法承擔責任,張先生可通過司法途徑尋求解決。
上海市錦天城(西安)律師事務所劉江浩律師認為,張先生每月向物業繳納管理費,雙方存在車輛保管合同關系,物業在張先生的車輛被劃后以監控故障為由未能提供相關的證據,致使張先生索賠遇阻,物業公司明顯存在未盡到保管義務的違約行為,張先生可以基于雙方之間的合同向物業要求退賠車位管理費。
京德恒(西咸新區)律師事務所王東芳律師說,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規定,物業公司是否承擔責任,應先明確業主與物業公司是否形成了車輛保管關系。若張先生與物業公司就車輛的保管有書面協議,或是明確管理費為車輛保管費,可以認定雙方形成車輛保管關系,張先生可依據保管關系要求物業公司承擔違約賠償責任。退一步來說,若張先生與物業公司沒有車輛保管的約定,物業公司也應提供24小時監控、保安巡邏等必要的安全措施,若沒有,則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因此,律師建議業主在與物業管理公司簽約時明確有關管理要求、目標以及人身與財物損失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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