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修武法院審理了一起網絡名譽侵權案。
據了解,原告范某與被告潘某購銷某批機器設備,因設備質量問題兩人在專業設備微信群中發生激烈的口角。后潘某在個人朋友圈和相關專業人士微信群中對范某發布辱罵言論,甚至泄露范某的個人身份信息,致使范某遭受“輿論暴力”,名譽及身心受到嚴重損害。
為此,范某訴至法院要求潘某立即停止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消除其侵權行為造成的影響并賠禮道歉。經過辦案法官對潘某多次釋法明理、耐心勸解,潘某終于意識到自己的錯誤,停止了侵權行為,并主動在本人朋友圈和相關微信群公開向范某道歉。
“我國《民法典》第1024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任何人都應謹慎適度發布意見和言論,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如果通過網絡侵害他人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人身權益,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修武法院負責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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