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借款私用公章,公司是否需承擔還款責任?

2023-08-08 19:46:59    來源:揚子晚報    


(資料圖片)

股東私自使用公司公章,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蓋章借條的還款責任?近日,啟東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林某是某公司股東并負責保管公司公章,在公司工作期間,林某向湯某借款共計10萬元并出具了借條。半年后,林某攜帶公司公章前往湯某處,稱上述借款系用于公司購貨及周轉,并在出具的借條上補充記載后蓋上了公司印章。之后,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報警,稱林某攜帶公司公章等物品離開后下落不明。湯某也向公安機關出具了一份情況說明,表示林某一人到自己住處,稱借款由公司使用并承諾借款到期由公司歸還,但其根本未把借款用于公司。

借款到期后,林某未按約償還借款,湯某于是起訴至法院,要求林某及公司共同承擔還款責任。林某辯稱,上述借款均用于公司購買貨物,并非用于個人。但公司則稱,對借款毫不知情,借條上的印章是林某私自刻印的。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借款的事實由借條、轉賬記錄及到庭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明,應予以確認。林某未及時歸還欠款,依法應向湯某承擔還款責任。

關于公司是否需要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法院認為,首先,林某曾系公司股東,保管公司公章,但其未經公司授權,無權代表公司對外借款或提供擔保。其次,林某在借款之事發生半年之后,獨自前往湯某處,在借條上添加“用于公司”字樣并加蓋公司公章,不符合一般交易習慣,林某亦未提供證據證明案涉款項已交付或實際用于公司。最后,湯某明知林某并非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其“補印”行為并未聯系公司進行核實,且湯某在后出具的情況說明中亦表明其已知上述借款林某并未用于公司。

綜上,啟東法院判決林某向湯某歸還借款,而公司無需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通訊員 沈高軒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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