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日前,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停車場出口設置不合理引發的侵權糾紛。
去年5月,沈某駕駛電動車跟隨一輛機動車在靠近非機動車、行人通行路面通過停車場出口時,被下降的道閘打到頭盔,導致其倒地受傷。經查,事發停車場出口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共同使用,其中機動車通過道閘通行,行人或非機動車從道閘傍邊的路面通行。該道閘雖標注有“一車一桿、請勿跟隨、禁止行人”,但管理方未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通道設置隔離帶或明顯標識。
沈某受傷后,將管理該停車場的物業公司起訴至吳中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7000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事發停車場出口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混合通行的出口,管理該停車場的物業公司未在出口設置隔離帶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區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通行通道,客觀上會導致行人或者非機動車在道閘已經上升或下降的過程中,無法明顯注意到道閘落點,進而造成安全隱患,故物業公司對此存在過錯。沈某駕駛電動車在通過事發出口時,跟隨車輛行駛,自身未盡到注意義務,也存在一定過錯。
據此,法院認定該物業公司公司負擔70%的責任,原告自負30%的責,判決物業公司賠償沈某2500余元。據介紹,該判決已生效,被告已履行相應義務。
法官介紹,由于場所不同,相關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也有所不同。作為涉案停車場的管理方,保障行人、車輛在正常情況下安全地進出停車場既是其職責所在,也是其法律上應盡的義務。由于涉案停車場出口設置不合理或機器故障等原因,給通行的行人或車輛造成損害,應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與此同時,行人或電動車駕駛員在進入停車場時,也要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盡量避免與機動車搶道行駛或尾隨機動車通過道閘等危險行為,否則自身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通訊員 沈高軒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盛媛媛
熱門
聯系我們:435 226 40 @qq.com
版權所有 重播新聞網 www.porb.cn 京ICP備2022022245號-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