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幼童的父母分居生活,父親拒絕支付孩子的生活費和醫療費。因為父母婚姻關系處于存續期間,一方負擔的撫養費從法律上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幼童還能起訴生父要求支付撫養費嗎?日前,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特殊的撫養費糾紛案件,法院最終支持了幼童的訴訟請求。
【資料圖】
父母分居,幼子起訴父親支付撫養費和醫療費
王麗和張偉是一對夫妻,幾年前兩人生下一個兒子童童。后來兩人因生活瑣事常常發生爭吵,于是自2022年1月起開始分居。分居期間,童童一直跟隨母親王麗生活,父親張偉拒絕支付童童的各項生活費用和醫療費。
童童患有先天性疾病,王麗稱自己為照顧童童無法工作,無固定收入,童童已花費的5萬余元治療費靠舉債獲得。于是,王麗作為童童的法定代理人,以童童為原告起訴至槐蔭區法院,請求判令張偉支付醫療費5萬余元及分居后的撫養費共2.1萬元。
該案審理過程中,張偉辯稱,自己與王麗的婚姻關系尚在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共同財產未分割的情況下,一方醫療費的支出、撫養義務的履行應視為雙方撫養義務的履行。
于是,張偉應否支付童童的撫養費、大額醫療費就成為該案的一個爭議焦點。
法院: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
槐蔭法院經審理查明,在該案中,童童的父母雖然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兩人自2022年1月開始分居。分居期間,童童一直隨母親生活,且其患有先天性疾病,根據提供的醫療發票,其因治病花費大額醫療費5萬余元。其生活費、醫療費均由母親一人承擔,張偉未對童童進行探望或照料,也未支付任何費用。
法院認為,因此應認定在此期間張偉對童童未盡到撫養義務,童童要求其支付撫養費和大額醫療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
對于張偉應支付的撫養費和醫療費數額問題,法院認為,根據《民法典》第1058條規定,夫妻雙方應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該案中,王麗在分居期間獨自承擔了撫育童童的義務,并承擔了所有的日常生活支出,法院綜合考慮王麗與張偉的經濟狀況、童童的實際生活需要以及本地的生活水平,酌定由張偉支付分居后的撫養費共1.4萬元。庭審中,雙方均認可童童已經支出的大額醫療費的數額為5.2萬元,對于該部分費用,應由張偉和王麗共同負擔。
據此,槐蔭法院一審判決張偉向童童支付撫養費1.4萬元,支付醫療費2.6萬元。張偉不服提起上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司法解釋作出規定,法官表示分居非必要條件
該案是一起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主張撫養費的案件,關于未成年子女能否在父母婚內主張撫養費,出現了兩種不同的觀點。
其中一種觀點與張偉提出的相同,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負擔的撫養費實際上是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支付,故不存在拒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情況,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婚內撫養費支付的請求與夫妻共同財產制度并不矛盾,可以避免一方用夫妻共有財產制度來逃避撫養義務。
對于這一法律問題,江蘇金協和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常璇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作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案法官則表示,子女撫養費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子女身心健康成長,只要父母未盡法定撫養義務,如分居期間一方在經濟上不負擔撫養費,生活上不關心照料孩子,子女就可以主張撫養費。當然,分居也非必要條件,即使雖未分居,父母對孩子不管不顧,不履行作為父母的基本責任,也應認為其未盡到撫養義務。
律師:是否構成未履行撫養義務不能一概而論
常璇還向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表示,是否構成未履行撫養義務,也不能以是否直接支付撫養費一概而論。
在婚姻關系仍然存續期間,不同家庭對于家庭財產的管理和分配存在不同。比如夫妻雖然分居,但是撫養一方支付孩子的生活、學習、醫療費用的款項是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產生租金等雙方共同收益;或者分居期間,未撫養一方雖然未與子女共同生活,但是為家庭生活貢獻較大,比如繳納房貸、車貸,數額足以支付撫養費的情況,都不應認定一方未盡贍養義務。
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子女在父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主張撫養費,則很有可能得不到支持。
“無論什么情況,父母都應該關愛未成年子女,創造良好的成長環境,使其身心健康成長。”常璇提醒,如果父母對年幼的子女不管不顧,拒絕支付撫養費,情節惡劣將有可能構成遺棄罪,需為此承擔刑事責任。(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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