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從“拉橫幅要求女方退彩禮”事件當事人侯先生處獲悉,一審判決女方退還彩禮63350元并退還“四金”后,女方提起上訴提出男方家暴等問題,經二審法院開庭審理后認定無證據證明,上訴理由不予支持,維持退還35%彩禮的原判。
侯先生此前因拉橫幅要求退彩禮受到關注
侯先生此前向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介紹,2022年自己為了結婚前后花費大概51萬元,而雙方婚后同居不久,女方便住回娘家,雙方感情出現問題。“我讓她回家和我共同生活,她就是不回來,一直在娘家。時間久了,我知道她不想跟我好好過,就起訴她了。”侯先生回憶,一審開庭前女方依然堅稱雙方感情良好,不同意離婚,“電話微信都拉黑了,這怎么能叫感情好,只是不想退彩禮罷了。”
(資料圖)
后來為了要回彩禮,侯先生曾多次在女方家樓下拉橫幅,用喇叭喊等形式要求退回彩禮。“我們農村人結婚拿出幾十萬的其中肯定有借的錢,我當時大概借了十幾萬。因為這個事我進派出所都十幾次,半年多的時間我承受了很多壓力。”侯先生表示,哪怕后來自己上了新聞,對方依然沒有退彩禮的意思,他也只好通過法律維權。
侯先生提供的二審判決書顯示,2022年2月14日,侯先生與女方進行結婚登記,同年6月雙方因發生爭執,女方回娘家后不愿再與侯先生共同生活。2023年2月16日,侯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一審法院判決女方向侯先生支付181000元彩禮的35%,退還價款41681元的金首飾,后女方提起上訴。
經審理二審法院認為,支付彩禮是以男女雙方結婚且長期穩定共同生活為前提,婚姻是以愛情為基礎,建立在金錢之上的婚姻不應被提倡,通過短暫的婚姻獲取巨額財富,既違背公平原則,亦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則,且案件所涉彩禮款對一個普通家庭來講數額巨大,客觀上侯先生方為給付彩禮承受了較大的經濟壓力。
最終,二審法院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雙方一起居住時間等因素,酌定女方返還侯先生彩禮款63350元和“四金”,駁回女方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法院二審判決書
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陳燃
校對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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