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放生2.5萬斤外來鲇魚判賠5.8萬元,江蘇三案入選最高法濕地保護典型案例

2023-05-31 18:47:50    來源:揚子晚報    

濕地被譽為“地球之腎”,是十分富集的“物種基因庫”,今年6月1日是《濕地保護法》施行一周年的日子。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12件濕地生態保護典型案例,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注意到,江蘇法院審理的“非法放生2.5萬斤外來物種鲇魚”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等三起案件入選。

稻田成保護鳥類的“食堂”,承包人補償請求獲支持

蔣某承包了位于鹽城市大豐區三龍鎮斗龍港村的土地從事水稻種植等,經營模式為稻蝦輪作的無公害水稻。2019年秋、冬季,蔣某種植的196畝水稻被野鳥侵食、損壞,蔣某因意識到野鴨等是受保護的野生動物,僅采取燃放鞭炮方式驅趕,但保護區面積過大,收效甚微,導致其種植的水稻被野鳥侵食、損壞,基本絕收。經測產評估,蔣某損失為384317元,扣除蔣某實際未進行收割、運輸、曬烘等費用16660元后損失為367657元。


【資料圖】

鹽城市大豐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根據相關部門的書面請示意見,參照江蘇省農業保險大豐地區現行執行標準,給予蔣某每畝550元補償,共計107800元。2020年12月,蔣某領取補償款107800元后,以大豐自規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大豐自規局對其196畝無公害水稻被野鴨損害后的補償標準違法,請求判令大豐自規局依法、據實補償其經濟損失367161元。

東臺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因保護法定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本案中,大豐自規局根據相關部門意見,參照江蘇省農業保險大豐地區現行執行的每畝550元標準補償107800元,明顯偏低,未能體現行政補償的合理性原則。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對蔣某合理損失367657元酌情由大豐自規局按照70%進行補償。

法院一審判決大豐自規局向蔣某支付補償款257359.9元,扣除已支付的107800元,尚應支付149559.9元。一審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訴。

據介紹,濕地保護法明確,國家要建立濕地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因案涉承包地塊位于鹽城國家級珍禽自然保護區緩沖區周邊,承包人承包的稻田成為濕地自然保護區鳥禽的“食堂”。人民法院根據行政補償合理性原則,依法支持承包人的相應訴訟請求,較好地平衡了濕地野生鳥禽公共利益保護與濕地緩沖區土地使用權人承包權益保護之間的關系。

向長蕩湖放生2.5萬斤外來鲇魚,公益訴訟判賠5.8萬元

2020年12月,徐某在常州市長蕩湖投放其從劉某處購買并由其運至現場的鲇魚25000斤。此后,常州市金壇區、溧陽市長蕩湖漁政監督大隊累計打撈死亡鲇魚20208斤。經鑒定,死亡鲇魚為革胡子鲇,系外來物種。經評估,徐某的投放行為對長蕩湖漁業資源造成的直接損害補償(賠償)費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對長蕩湖生態環境造成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的服務功能損失5000元至6000元。

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就徐某、劉某向天然水域投放外來物種的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徐某、劉某連帶賠償違法放生造成的長蕩湖漁業資源直接損失3萬元,連帶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損失5000元,連帶承擔懲罰性賠償5000元用于長蕩湖生態環境保護法治宣傳,連帶賠償專家評估費用1.8萬元。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劉某在未向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情況下,擅自向長蕩湖投放大量外來物種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導致該水域環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發生不利改變,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及生物安全風險,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及懲罰性賠償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徐某承擔其因違法投放外來物種革胡子鲇所造成的生態資源損失3萬元、服務功能損失5000元、事務性費用1.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5000元,劉某對上述費用承擔連帶責任。上述賠償款項用于長蕩湖生態環境修復和生物安全風險防范科普、法治宣傳。一審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訴。

據介紹,本案中,侵權人未經批準擅自向長蕩湖投放外來物種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及生物安全風險。人民法院在適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的同時,充分發揮懲罰性賠償制度功能,判決侵權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并將懲罰性賠償金用于生物安全風險防范科普、法治宣傳,在懲罰性賠償金的適用情形和使用路徑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

駕車處置不力撞死兩頭麋鹿,判賠6萬元

2020年11月凌晨,徐某駕駛貨車沿東臺市麋鹿線行駛時,與兩頭麋鹿發生碰撞,致兩頭麋鹿死亡、車輛受損。經東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徐某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遇有情況處置不力,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東臺市林業中心評估認定,徐某因交通事故致死的兩頭麋鹿整體價值損失為6萬元。

東臺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麋鹿死亡,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造成野生動物資源損失,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徐某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因徐某的交通事故行為造成的野生動物資源損失6萬元。一審宣判后,當事人均未上訴,保險公司已全額支付賠償款。

據介紹,本案判決生效后,鑒于黃海濕地野生動物被撞事件時有發生,人民法院及時向當地交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發送司法建議,建議在沿海地區車流量較大、周邊野生動物經常出沒的道路設置野生動物出沒警示標牌,以減少車輛對野生動物的傷害。司法建議發出后,相關部門及時在麋鹿經常活動的路段安裝野生動物警示標志10余套。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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