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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丹陽市人民法院丹北法庭對當事人馬某變造證據的行為處以罰款2萬元。
馬某與孫某、張某三人自2021年11月起合伙經營鋼材買賣業務,合伙運營的載體名為“9號庫”,不過,合伙業務所使用的貨款往來賬戶為孫某個人賬戶。2022年6月,合伙終止,三人商議散伙,合伙賬戶內尚留存20萬元。于是,孫某出具欠條,稱其尚欠“9號庫”20萬元。該欠條出具后,由馬某持有。
馬某在持有欠條數日之后,在欠條正文尾部私自添加“9號庫代表人馬某”字樣,并以該欠條為證據,以買賣合同關系起訴孫某要求支付20萬元貨款。
審理中,孫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案涉欠條原始件中并無“9號庫代表人馬某”字樣,故此,馬某只得承認前述字樣系其自行添加。
丹陽法院認為欠條是本案關鍵證據,而馬某的行為屬于典型的變造證據,其實施該行為意在獲取債權人及起訴資格,嚴重妨礙審判秩序,極大干擾法院對基礎法律關系的認定,故依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馬某處以罰款2萬元。
馬某按期交納罰款的同時,向上級法院提起復議。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之后,維持了丹陽法院的罰款決定。
通訊員 沈高軒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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