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贈送的培訓課程未上,能否要求賠償?-全球焦點

2023-05-17 18:45:38    來源:揚子晚報    


(資料圖片)

在培訓機構購買課程時對方承諾贈送一部分課時,但在一段時間后該公司停止培訓業務,是否應該退還相關費用呢?日前,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

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鐘女士為兩個子女在某培訓公司購買了四個階段的英語培訓課程。在上前四階段課程時,鐘女士支付了兩筆4438元,為兩個子女各購買了12次課共24課時的課程。在購買第四個階段的課程前,培訓公司工作人員承諾向鐘女士贈送24課時及4次線上課程,并承諾在2021年8月安排上課。

然而,鐘女士的子女在上了部分課時后,該培訓公司表示后續不再繼續提供培訓服務,雙方協商退款。培訓公司員工在協商過程中曾承諾就贈送的課程給予鐘女士3000元的補償,鐘女士未同意該方案。雙方協商未果,鐘女士將該培訓公司起訴至吳中法院。

鐘女士認為,贈送的課程應按購買課程的原價賠償。而培訓公司則認為,贈送的課程是免費的,無需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的主要爭議為培訓公司承諾贈送的課程是否需要賠償。鐘女士主張按購買課程的單價進行賠償,無事實及合同依據,但考慮到培訓公司人員曾承諾就該部分課程給予鐘女士3000元的補償,該承諾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補償的金額在合理范圍內,故酌定賠償3000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提起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雙方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贈與合同是《民法典》合同編明確規定的有名合同。贈與合同雖為無償合同,但本質上屬于合同中的一種,贈與合同的一方未依約履行贈與合同的義務時,也應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法官介紹,在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審理的難點在于違約損害賠償的金額的確定。本案中,被告培訓公司明確承諾向鐘女士贈送課程,且在雙方協商終止合同時作出給予3000元的承諾,法院據此就該部分課程的違約損害賠償酌定為3000元。

通訊員 朱瑞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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