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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小劉報名參加了某駕校的駕駛培訓,雙方簽訂《汽車駕駛培訓合同》,約定某駕校為小劉提供準駕代號為C1的手動擋車型培訓,當天小劉支付培訓費用2855元。
小劉隨即按照駕校的安排進行學習訓練,并于2018年9月27日通過科目一的考試。之后小劉因為生活、學習等個人原因,僅參加幾次科目二的練習后,就未到駕校去培訓,也未參加過其他科目的學習和考試。2021年國慶節過后,小劉到駕校要求退還未參加培訓的費用,駕校明確表示,科目一合格后至科目三合格的約定培訓期(含考試合格)不得超過3年,小劉從科目一考試合格之后已經超過三年,培訓期已經結束,學員因個人原因致使培訓期過期,理應對此承擔全部后果,所有費用不予退還。
小劉則認為,自己未參加培訓,駕校即未付出相應的成本,自己愿意承擔違約責任,但駕校應當在扣除違約金之后,按照未參加培訓課時的比例退還培訓費。雙方數次溝通無果后,小劉一紙訴狀,將駕校起訴到法院,要求退還自己未使用的培訓費。
棲霞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劉和駕校簽訂的培訓合同中,明確約定培訓期自科目一合格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年。小劉科目一合格至要求退款之日,已經超過三年,培訓服務應當終止,但并不影響合同清算條款的效力,小劉已經支付合同對價,卻并未享受全部的合同服務,其要求駕校退還未使用培訓費用的請求權并未歸于消滅。故駕校不應以培訓期已屆滿為由拒絕退還培訓費。
合同履行期間,小劉因個人原因,未及時參加培訓、預約考試,致使培訓期屆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應當對此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參照合同約定,扣除小劉應支付的違約金外,酌定駕校按照培訓費40%的標準向小劉退還培訓費用。
【法官說法】
棲霞區法院審管辦副主任王玫認為,在培訓合同中,培訓機構為了保證培訓的時效性和連續性,經常會有關于培訓時間、有效期的約定。以駕駛培訓合同為例,駕駛證考試的有效時間為三年,即科目一合格后要在三年內完成所有科目考試,否則需要重新報名考試。超過該有效期學員不能繼續參加考試,培訓服務應當中止,但并不意味著學員的培訓費用一律不應予以退還。即使駕校在培訓合同中明確約定,“超過該有效期不予退費”,該約定也屬于減輕或者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的條款,應當承擔對己方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駕校在制訂培訓合同時,應當公平合理的設定退費條款,學員在接受培訓服務時也要注意保留證據,遇有糾紛,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任國勇 通訊員 胡春曉 田文婷 曾淑芳
校對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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