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不可抗力如何進行認定
不可抗力的認定包括:
1.主觀要件,即不可抗力的發生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不可能預見的。也就是說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無法知道事件要在何時、何地發生,也無法預先知道發生的情況如何。如果能事先預料、預測、預報,并能提前采取措施避免的,則不能認為是不可抗力。
2.客觀要件,即在現有條件下,當事人所具備的物質力量和技術力量對事件的發生是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如果從現實條件來看,當事人能夠采取措施避免和消除事件的發生,則不能認為是不可抗力。
3.在結果上,事件的發生必然導致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不履行以及延遲履行,或者是標的物部分或全部毀損。如果某種客觀情況的出現,并不構成履行合同的障礙,就不能把它當成不可抗力看待。
因此,判斷一種客觀情況是否屬于不可抗力,必須用以上三個要件作為衡量的標準,只有同時具備三個要件的客觀情況才能認定是不可抗力事件,如果缺少其中的要件,就不能適用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的免責條款。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無法履行合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當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當事人可以協商繼續履行合同,但對合同履行期限重新進行約定。
二、
不可抗力的特點有哪些
不可抗力的特點包括:
1.不可抗力是當事人不能預見的事件。
2.不可抗力是當事人不能控制的事件。
3.不可抗力是獨立于當事人意志和行為以外的事件。
4.不可抗力是阻礙合同履行的客觀事件。
找法網提醒:不可抗力的構成條件為:
1.不能預見
合同當事人對于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必須根本無法預見。如果能預見,或應該能夠預見,則不構成不可抗力。
2.不可避免
即使出現了不可預見的災害,如果造成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那么也不構成不可抗力,只有無法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3.不可克服
指當事人對該事件的后果無法加以克服,即毫無辦法加以阻止這是不可抗力的延伸。
三、
不可抗力與合同效力之間的關系
不可抗力與合同效力之間的關系在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該合同應該消滅。但通過什么途徑消滅,各國立法并不一致。德國法系是采取合同當然且自動消滅的原則。基本上由債務人承擔風險,而不是通過合同解除的方式。這種立法表面上看不拖泥帶水,解決問題干脆利落,但實際上卻沒有顧及到當事人如何采取救濟措施,把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有將復雜問題簡單化之嫌。英美法系用合同落空原則解決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問題,確認合同解除。但這種解除不經過固有意義上的程序,即不是通過當事人的解除行為,而是由法官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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