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損害侵權如何解決
人身損害侵權解決的途徑為:協商、調解和訴訟。
1.協商
協商是指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對人身損害賠償的權利人、義務人以及具體賠償方式所達成的協議。
2.調解
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3.訴訟
訴訟是指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到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方式。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二、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有哪些
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如下: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管轄如何確定
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管轄一般確定為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屬于侵權行為的訴訟,訴訟人需要在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應訴管轄。找法網提醒,依據我國民訴法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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