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的一天深夜,無錫的一處高架橋上發生一起悲劇,一輛網約車因司機疲勞駕駛發生事故,導致后排乘客經搶救無效死亡。為此,乘客親屬將網約車司機和平臺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150萬元。而司機和公司則辯稱乘客未系安全帶本身存在過錯,要求減輕賠償責任。最終,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認定,乘客未系安全帶導致損害后果擴大,酌情減少網約車平臺公司10%的賠償責任。
網約車司機疲勞駕駛,乘客死亡親屬索賠150萬元
(相關資料圖)
2022年的一天深夜,無錫的網約車司機楊某在疲勞狀態下駕駛車輛,搭載乘客小宇開上了高架橋。行駛到出口時,困倦的楊某一時走神,車輛跑偏徑直撞上了隔離帶。事故造成車輛損壞、楊某受傷,而當時坐在后排的小宇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發生事故的網約車
交警部門認定,楊某疲勞駕駛,未確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而小宇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也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
因與楊某及網約車運營平臺公司未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小宇的父母起訴到無錫市梁溪法院,認為承運人未將小宇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屬違約,要求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50余萬元,而楊某也因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訴。
乘客未系安全帶,法院酌情減少平臺公司10%賠償責任
庭審中,楊某和平臺公司均主張小宇沒按規定系安全帶,應當減輕他們的賠償責任。而小宇父母則認為,楊某作為網約車駕駛員,有義務提醒并監督小宇系好安全帶,如果小宇堅持不系,楊某可以拒載,所以堅持要求楊某和平臺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梁溪法院經審理認為,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小宇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導致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損害后果擴大,酌情減少平臺公司10%的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損失金額總計為120余萬元,由平臺公司向小宇父母賠償110余萬元,賠償后可依據與網約車司機、車主等內部協議決定是否追償。而駕駛員楊某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法官:交通事故責任不等同于損害賠償責任
對于該案法官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條規定,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這不僅包括前排駕乘人員,也包括后排乘坐人員。不正確規范使用安全帶,很容易給自身生命安全埋下巨大隱患,一旦發生事故,所受到的傷害往往更加嚴重。
此外,交通事故責任并不當然等同于損害賠償責任。法官表示,《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駕乘人員因自己未系安全帶在事故中傷亡,即使對交通事故的發生無責任,也會因其造成自身損失擴大而減少事故方的賠償責任。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王菲
熱門
聯系我們:435 226 40 @qq.com
版權所有 重播新聞網 www.porb.cn 京ICP備2022022245號-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