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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介:安徽省蕪湖市未滿16歲的學生小王駕駛二輪電動車載同校未成年學生小李沿著馬路由西向東行駛,途經交叉路口處轉彎時,因操作不當電動車發生側翻,導致坐在后座的小李墜地受傷,送醫救治無效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小王負事故全部責任,小李不負責任。小李父母將小王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小王及其監護人承擔各項損失共計100余萬元。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考慮到該案的特殊情況,積極做調解工作。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小王及其監護人共計賠償小李父母70萬元。據悉,《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十六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該案中小王未滿16周歲騎電車載人,明顯不符合規定。另外《條例》也規定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僅限搭載一人,但必須是駕駛具備搭載條件的電動自行車才行。搭載人應當在駕駛人后方正向騎坐,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要用安全座椅等。電動車出行雖然帶來了便利,但是也要時刻注意安全駕駛,尤其是對未成年人騎電動車這一行為,家長要承擔起教育與監管的義務。
策劃 陳迪晨
文案 任國勇 張冰晶
攝像 盧 ? ?婧
設計 肖 ? ?甜
剪輯 吳佳佳(實習)
校對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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