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東縣某已注銷登記的磷肥廠的原股東們,按各自分配比例繳納了拖欠已久的行政處罰罰款共計8.8萬元。企業都注銷了,股東不都是承擔“有限責任”嗎,怎么還得由股東來繳納罰款?
2019年,南通市某磷肥廠因經營困難,經股東會決議成立清算組,著手企業注銷事宜。該磷肥廠向行政審批部門提交的清算報告中聲稱企業無債權債務,剩余資產8.8萬元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無債一身輕”,該磷肥廠于2019年12月順利進行了注銷。然而,如東縣檢察院卻在久未履行的行政非訴執行案件中看到了該磷肥廠的案卷。
原來,2018年該磷肥廠因違反環保規定被相關部門行政處罰。收到處罰決定后,該磷肥廠既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內容,也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相關部門經催告未果,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到2020年1月法院正式受理該案執行時,該磷肥廠早已不復存在,自然也就無財產可供執行了。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如東縣檢察院在南通市檢察機關開展的“惡意注銷”行政檢察專項監督活動中發現上述線索后,于2022年4月28日對該非訴執行監督案立案受理,圍繞行政處罰、企業注銷的事實、法律依據等問題進行調查核實,調閱審查了行政處罰卷宗、非訴執行卷宗和注銷登記材料,了解案件基本情況。
經調查核實,如東縣檢察院認為,環保部門對該磷肥廠作出的行政處罰并無不當,申請強制執行符合法律規定。該企業在被行政處罰后,將企業清算出的剩余財產8.8萬元全部分配給了四名股東,并在辦理企業注銷登記過程中,隱瞞了未繳納罰款的事實,其目的是通過惡意注銷企業法人資格逃避行政處罰,該企業存在違法注銷情形。
2022年6月27日,如東縣檢察院建議法院依法恢復該案的執行,并追加原股東為被執行人。2022年12月,法院裁定追加該磷肥廠四名股東為被執行人,并在各自分得企業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2023年1月,該四名股東按裁定內容繳納了環保罰款。
檢察官在辦案過程中發現,通過“惡意注銷”規避行政處罰或逃避債務已經成為亟需關注的問題,經調研后向相關職能部門制發了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該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方海軍作為南通市人大代表,以該案涉及的系列問題為基礎,向縣人大提出代表建議,呼吁各部門搭建行政處罰共享平臺,杜絕企業通過“惡意注銷”逃避法律責任的行為。目前,發改、環保、市場監管等單位正通過信用網建立行政處罰及信用修復等企業信息共享平臺。
檢察官介紹,簡化注銷登記手續,是國家持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暢通市場主體退出渠道,提高市場主體活躍度的便民舉措,切不能當做逃避處罰、債務等法律責任的“任意門”。公司的“有限責任”也不等于“無限自由”,“惡意注銷”之后,原股東仍然要負起償還債務、繳納行政處罰罰款等義務。
如東縣檢察院通過辦理該非訴執行監督案,依法精準監督,有效規制企業“惡意注銷”行為,維護國有資產權益。案件辦理中樹立系統思維,通過穿透式監督發現社會治理難點堵點和執法司法“病灶”,抓實溯源治理。通過聯席會議、專題報告等多種形式,推動縣域內惡意注銷專項治理,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營造誠實守信社會氛圍。
通訊員 馬銀霞 周雨濛 揚子晚報網/紫牛新聞記者 劉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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