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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電動車頭盔中嗅到商機,訂購付款后不料錢貨均被“套牢”,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栟茶法庭審結了這樣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0年5月,張某得知《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即將開始施行,其中規定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安全頭盔可能面臨供不應求的局面。張某立即找到供貨商并開始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里打廣告,稱可以快速供應安全頭盔。李某看到張某的朋友圈后,也覺得機會難得,于是就向張某訂購了一批安全頭盔用于零售,誰知付款后張某卻讓其聯系錢某提貨。
李某聯系后只從錢某處拿到了少量的安全頭盔,此后李某再聯系,張某和錢某只推說上游供貨商“跑路”了,他們也沒有辦法。李某無奈,一紙訴狀將張某訴訟法院。
如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與李某洽談安全頭盔買賣的相關事宜,雙方對買賣安全頭盔的數量、單價達成一致后,李某預付了全部貨款,張某應當依照約定及時供貨,確實無法供貨,應當返還相應的貨款。張某辯稱的僅從中謀取微利,李某支付的款項其已經大部分支付給了上游供貨商,所以不應當承擔繼續供貨或者返還貨款的責任的觀點于法無據。
據此,法院判決張某向李某返還未供貨的部分貨款。
對于該案法官表示,買賣合同具有相對性,具體到本案,李某與張某形成買賣合同關系后,張某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利潤微薄、貨源丟失都不能成為其對抗李某的合法事由。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通訊員 沈高軒
校對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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