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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生活中的財產,有婚前個人財產和夫妻共有財產,那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向另一方借錢,離婚時要還嗎?最近,江蘇揚中法院審結了一起,丈夫婚內向妻子借款百萬元,離婚產生糾紛的案件。法院判被告連本帶利償還。
原告黃女士和被告李先生于2013年登記結婚。黃女士家境殷實,在結婚前,她的父母就給她150萬元現金和100萬定期存折。結婚后,黃女士的父母也繼續補助女兒近百萬元。婚后不久,李先生因其父親的企業需要資金,多次向黃女士借款,黃女士將她婚前財產以及婚后通過貸款等方式取得的款項全部借給了李先生,后來,李先生也沒有全額償還。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黃女士多次向丈夫李先生催要那些借款。李先生也認可那200萬元一直沒還。可到了2020年12月,雙方離了婚,黃女士向他催要這一大筆款項時,李先生不認賬了,以雙方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為由不予償還。在反復交涉無果后,黃女士訴至揚中法院,要求李先生立即償還借款200萬元,同時承擔逾期還款的利息。
法院認為,法律上并沒有對夫妻之間的借貸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仍屬于民事借貸行為,產生糾紛,適用民間借貸的民事法律規定。根據黃女士提供雙方微信聊天記錄,以及銀行存款交易明細、雙方之間的銀行轉賬交易明細,能夠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最終法院判決李先生償還黃女士借款200萬元及逾期利息。
策劃 陳迪晨
文案 任國勇 張冰晶
攝像 盧 ? ?婧 趙 ? ?晨
設計 肖 ? ?甜
剪輯 牟瑩瑩 (實習)
校對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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