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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運輸過程中石塊掉落在路面致行人受傷承擔60%賠償責任
揚子晚報網2月16日訊(通訊員 趙德剛 ?記者 朱鼎兆)淮安金湖男子張某晚上騎著電動自行車,撞上不知是誰散落在非機動車道內的石塊,導致受傷住院治療。事故發生后20天,他才報警,公安機關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未能直接認定事故責任人。那么,能找到肇事者嗎?張某的醫療費又該誰來承擔。16日,在淮安市中院召開的“‘力度與溫度’2022年度淮安法院十大最具影響力案例新聞發布會”上通報了這起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案。法院最終在缺乏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不利情況下,判決“肇事者”——遺落石塊車輛駕駛員葉某承擔張某60%醫療費,駁回張某對事發路段公路管理機構以及養護單位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拖運石塊駕駛員承擔60%責任
2021年10月18日21時許,張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344國道非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時,撞上未知名當事人在非機動車道內遺留的石塊,致張某受傷,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張某被送往醫院治療,住院期間花去各項費用4萬余元。事發20天后,張某向公安機關報案,因其報案時間與事故發生時間間隔過長,公安機關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未能直接認定事故責任人。2022年3月,張某向金湖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根據事故路段監控顯示,葉某在10月18日20時許駕駛裝載石塊的貨車經過事發路段,可認定石塊系葉某所遺留,而縣交通運輸局、公路事業發展中心作為事發路段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未能履行管理維護職責,及時清理路面遺留石塊,應與葉某某一同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金湖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葉某于當日駕車經過事發路段,車上所載石塊包裝松散,與道路遺留石塊在外觀上極其相似,且有明顯缺損痕跡,在此前后,亦無其他車輛裝載石塊經過該路段,結合原、被告提供的證據,遺留石塊系從葉某車上掉落具有高度可能性,可以確認。張某在事故發生時疏于觀察,未能謹慎駕駛,本人也應對自身所受傷害承擔相應責任。公路管理機構以及養護單位在嚴格履行公路日常管理和養護職責的情況下,要求其在妨礙通行物品遺撒后的短時間內即巡查到事發路段點位的主張過于苛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葉某承擔60%醫療費,駁回張某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葉某不服,提起上訴,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專家說法:案件判決給“多拉快跑”者敲了“警鐘”
據承辦法官介紹,近年來,路面遺撒頻頻引發事故,給道路交通帶來不小的安全隱患,該案即是因此引發的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糾紛。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通常將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確認事故發生事實、原因并認定事故責任的重要依據,該案亮點在于,法院在公安機關未能明確劃分事故責任的情況下,強化證據的分析認定和邏輯推理,摒棄“符合一般常理”應予采信或者“于理不通”不予采納等籠統評價,而是從事故發生路段監控細微處入手,通過開庭質證核證,充分還原交通事故發生整個過程,對事故損害中的因果關系進行準確認定,并合理劃分事故責任。該案裁判不僅保障了公共道路妨礙通行受害者的合法權益,也打消了少數企業、駕駛員夜間、凌晨多拉快跑無人查的僥幸心理,給渣土、貨運車輛運輸敲響了安全“警鐘”,取得較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南京審計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劉宏宇認為,在道交事故案件中,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明晰各方主體責任的關鍵證據。本案在事故發生20天之后,當事人才向公安機關報警,因距離事發當日過久,已無法對各方具體責任進行確定,裁判者在缺乏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不利情況下,運用司法三段論予以準確定性:本案系公共道路妨害通行損害責任糾紛,而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通過公路管理機構對公路養護的記錄等證據證明被侵權人所受損害與公路管理機構不存在因果關系,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案判決不僅有力維護了公共道路妨礙通行受害者合法權益,也給渣土、貨運車輛敲響了安全運輸“警鐘”,取得較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案件的裁判過程展現了裁判者高超的理論功底與業務水平,為同類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思路與借鑒。
校對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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