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被旅行社臨時聘用的導游在帶團時摔倒,通過訴訟獲得了17萬元賠償。旅行社在支付這筆賠償款后,又將導游摔倒的景區訴至法院,以對方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進行追償……近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溧水區人民法院駁回旅行社訴請的一審判決。
帶團時摔骨折,導游打官司獲賠17萬元
(資料圖)
2019年10月,杭州某旅行社臨時聘用潘某為其帶團擔任導游。在帶團過程中,潘某不慎摔倒受傷。后被送至醫院急診科救治。經醫生檢查,診斷為左三踝骨折,需要手術治療。第一次手術出院后,醫生叮囑一年后需進行二次手術,取出體內鋼板。事后,潘某與旅行社協商索賠經濟損失,卻被對方回絕。
協商未果后,潘某將旅行社起訴到溧水法院。潘某認為,在本次事故中,她與旅行社存在雇傭關系,而受傷時間發生在帶團旅游期間,旅行社理應對她的損失承擔責任。
該案經溧水法院審理,判令旅行社向潘某支付各項損失共計17萬余元。
旅行社賠償后又將景區告上法庭
拿到判決書后,旅行社雖按時履行了支付義務,但其認為致使潘某摔倒受傷的主要原因是景區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旅行社稱潘某摔傷路段陡峭凹凸不平,路面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因此對其損失,理應由景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021年7月,旅行社將景區起訴至溧水法院,向景區追償其支付給潘某的各項費用17萬余元。
該案庭審過程中,景區辯稱,潘某受傷完全是其與旅行社之間雇員雇主責任糾紛,與景區無關。另外,景區系國防教育基地,本就建造在山上,為了讓參觀者有直觀的體驗和感受,園內道路是順應地形修建的自然山路。更何況景區地質情況道路本就高低起伏,潘某在300名游客無一摔傷的情況下摔倒,完全是自己不慎。
法院:不應任意擴大安全保障義務范圍
法院認為,本案事故發生的景區依山而建,軍事文化體驗園內道路系順地形修建的自然山路,并未設置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也無其他障礙或者超出常人預料的潛在風險,進行戰地體驗活動的參與者需提高安全意識,避免跌倒摔傷等事故發生。旅行社作為旅行活動的組織者更應如此,此外,原告亦未舉證證明景區對潘某的受傷存在過錯。
安全保障義務主要是指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等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應盡的合理限度范圍內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財產損害的義務。
法院認為,社會公眾不應任意擴大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范圍,擴大受損者的權利邊界,擴大解讀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因此,旅行社所舉證據不足,溧水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旅行社不服提起上訴,南京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通訊員 寧法宣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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