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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交強險還是商業險,均設有酒駕免責條款。當司機選擇花錢“私了”逃避調查,無法查明事故發生時司機血液酒精含量時,是否還能適用相關免責條款?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特殊的保險賠償糾紛案件。
2022年5月的一天晚上,李某飲酒后駕車在常熟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張某的車輛損壞。事故發生后,李某的朋友告訴其酒駕涉嫌刑事責任,建議私了。李某自知酒后駕車理虧,當場轉賬給張某5000元后離開現場。
第二天雙方才接受事故處理,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這樣,李某面臨需自行支付兩輛受損車輛的維修費,他起訴至常熟法院,向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主張理賠。
該案審理過程中,保險公司主張李某飲酒后駕車發生事故屬于保險理賠的免責事項,而李某辯稱沒有酒精測試結果顯示其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保險公司應該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飲酒后駕駛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明文禁止的行為,也是交強險、商業險理賠的免責條款。本案中,因為李某的行為導致交警沒有在第一時間對其進行酒精檢測,也因此喪失了李某酒駕的直接證據。保險公司提供了當時李某與朋友的聊天記錄及調查視頻。聊天記錄顯示,李某朋友對他說“喝酒了,開車小心點”,李某則回復“沒問題”。在發生事故后,李某的朋友擔心警方來了李某有更大的麻煩,建議其私了。通話記錄顯示,李某在事故第二天才報警。
法院認為,根據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足以認定李某有飲酒駕駛嫌疑。從舉證責任的角度來說,保險公司提供的相關證據已經證明李某有飲酒駕駛的重大嫌疑。本案中李某在事故發生后“私了”逃避警方調查,其個人行為導致事故時駕駛人的真實狀態無法查明,因此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綜上,常熟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據悉,原、被告雙方在一審判決后均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通訊員 沈高軒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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